<?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xml-stylesheet href="http://www.blogger.com/styles/atom.css" type="text/css"?><feed xmlns='http://www.w3.org/2005/Atom' xmlns:openSearch='http://a9.com/-/spec/opensearchrss/1.0/' xmlns:georss='http://www.georss.org/georss' xmlns:gd='http://schemas.google.com/g/2005' xmlns:thr='http://purl.org/syndication/thread/1.0'><id>tag:blogger.com,1999:blog-1088955971124709239</id><updated>2012-02-16T16:57:06.199-08:00</updated><title type='text'>律师.biz</title><subtitle type='html'></subtitle><link rel='http://schemas.google.com/g/2005#feed'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feeds/posts/default'/><link rel='self'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link rel='hub' href='http://pubsubhubbub.appspot.com/'/><link rel='next'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start-index=26&amp;max-results=25'/><author><name>薛.COM</name><email>noreply@blogger.com</email><gd:image rel='http://schemas.google.com/g/2005#thumbnail' width='16' height='16' src='http://img2.blogblog.com/img/b16-rounded.gif'/></author><generator version='7.00' uri='http://www.blogger.com'>Blogger</generator><openSearch:totalResults>29</openSearch:totalResults><openSearch:startIndex>1</openSearch:startIndex><openSearch:itemsPerPage>25</openSearch:itemsPerPage><entry><id>tag:blogger.com,1999:blog-1088955971124709239.post-4679191920136551319</id><published>2011-02-27T20:44:00.003-08:00</published><updated>2011-02-27T20:44:44.157-08:00</updated><title type='text'>梁洛施李泽楷分手 律师称私生子也有承继权</title><content type='html'>梁洛施李泽楷分手 律师称私生子也有承继权&lt;br /&gt;2011-02-28 08:59:49　来源: 网易娱乐 &lt;br /&gt;&lt;br /&gt;　网易娱乐2月28日报道 据中国电影网报道，替香港首富李嘉诚次子李泽楷生下3个儿子的梁洛施，26日发表声明说‘我和李泽楷先生分手了’；虽然2人没有夫妻之名，但法界认为2人有3名儿子，显有“夫妻之实”，且关系维持数年，争取赡养费绝对没有问题。至于日后3个儿子会否有承继遗产的法律效力，有律师说，父子关系不受婚姻影响，即“私生子都有承继遗产的权利”。&lt;br /&gt;&lt;br /&gt;　　本应为“港版灰姑娘”的梁洛施，为李泽楷生下3子后却突然宣布2人闪电分手，并表示小孩则会由双方共同扶养；目前有消息传出，梁洛施的分手费是一栋豪宅外加5亿港币(约20亿新台币)。&lt;br /&gt;&lt;br /&gt;　　香港《明报》报导，大律师陆伟雄表示，假如男女双方没有注册，但有产子、性生活、共同生活等夫妻生活，便属于“事实婚姻”，索取补偿或赡养费应不成问题。他说，2人关系维持愈长时间、要求补偿的一方为对方付出愈多或双方育有子女，都会提高成功索取的机会；但如果男女双方婚前或产子前曾立下协议，那就另当别论。&lt;br /&gt;&lt;br /&gt;　　律师马华润表示，男女双方没有夫妻身分，但其中一方能证明自己要依赖对方生活，便可要求生活费；若育有子女，更能以其身分申请。至于承继遗产的资格，2位律师都说，承继资格与婚姻关系没有直接关系。陆伟雄解释，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受结婚与否影响，因此作为儿子是有承继遗产的权利，“私生子都有权”。&lt;div class="blogger-post-footer"&gt;&lt;img width='1' height='1' src='https://blogger.googleusercontent.com/tracker/1088955971124709239-4679191920136551319?l=www.xn--etto7a.biz' alt='' /&gt;&lt;/div&gt;</content><link rel='replies'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feeds/4679191920136551319/comments/default' title='張貼意見'/><link rel='replies'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11/02/blog-post_27.html#comment-form' title='0 個意見'/><link rel='edit'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4679191920136551319'/><link rel='self'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4679191920136551319'/><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11/02/blog-post_27.html' title='梁洛施李泽楷分手 律师称私生子也有承继权'/><author><name>薛.COM</name><email>noreply@blogger.com</email><gd:image rel='http://schemas.google.com/g/2005#thumbnail' width='16' height='16' src='http://img2.blogblog.com/img/b16-rounded.gif'/></author><thr:total>0</thr:total></entry><entry><id>tag:blogger.com,1999:blog-1088955971124709239.post-7531548638215821873</id><published>2011-02-27T20:44:00.001-08:00</published><updated>2011-02-27T20:44:22.228-08:00</updated><title type='text'>蒋敏：期盼A股市场出现律师事务所身影</title><content type='html'>蒋敏：期盼A股市场出现律师事务所身影&lt;br /&gt;作者：董文胜 李景朝&lt;br /&gt;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11-02-27 12:55:00&lt;br /&gt;&lt;br /&gt;　2011年2月26日，在安徽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2010年会上，中华律师协会副会长蒋敏表示，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茁壮成长，证券律师的法律服务内容、服务水平、专业化程度都得到大大提升。证券律师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最重要的主导专业力量之一。他希望，律师事务所能够像券商等中介机构一样，出现在国内A股市场上，成为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lt;br /&gt;&lt;br /&gt;　　在当天的年会上，安徽省律协金融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喻荣虎表示，过去的2010年是中国证券市场走过的第二十个年头，也是安徽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第二十个年头。安徽律师在服务安徽企业上市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资料显示，安徽省从1993年只有美菱电器和皖能电力两家国内上市公司，到现在已经有了71家，增长了35.5倍，融资总额1993年只有7亿元，到去年年底已累计从资本市场融资近956亿元。在安徽省70家IPO公司中，由本省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律师的有43家，占比约为61.43%。在安徽上市公司共计67次的再融资过程中，本省律师服务达45次，占比约为 67%。&lt;br /&gt;&lt;br /&gt;　　近几年来，安徽律师也在积极拓展省外市场，证券法律服务范围已经很好地辐射到江苏、上海、新疆和山东等省份。&lt;div class="blogger-post-footer"&gt;&lt;img width='1' height='1' src='https://blogger.googleusercontent.com/tracker/1088955971124709239-7531548638215821873?l=www.xn--etto7a.biz' alt='' /&gt;&lt;/div&gt;</content><link rel='replies'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feeds/7531548638215821873/comments/default' title='張貼意見'/><link rel='replies'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11/02/blog-post.html#comment-form' title='0 個意見'/><link rel='edit'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7531548638215821873'/><link rel='self'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7531548638215821873'/><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11/02/blog-post.html' title='蒋敏：期盼A股市场出现律师事务所身影'/><author><name>薛.COM</name><email>noreply@blogger.com</email><gd:image rel='http://schemas.google.com/g/2005#thumbnail' width='16' height='16' src='http://img2.blogblog.com/img/b16-rounded.gif'/></author><thr:total>0</thr:total></entry><entry><id>tag:blogger.com,1999:blog-1088955971124709239.post-4849433259139552408</id><published>2010-03-08T01:51:00.001-08:00</published><updated>2010-03-08T01:51:40.375-08:00</updated><title type='text'>20名女律师免费为女性维权</title><content type='html'>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记者蒲哲、肖丽琼报道：今日，是第100个“三八国际妇女节”。由金报律师援助团组织的20名女律师，将在光谷国际广场前，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宣传、义务解答、免费咨询。&lt;br /&gt;&lt;br /&gt;　　今日14时30分到16时30分，20名女律师和来自湖北家庭婚姻研究会的咨询专家，将为前来咨询的女性朋友提供服务。这些来自武汉市各大律师事务所的女律师，都有过多年办理家庭婚姻案件和女性维权案件的经验。咨询活动中，律师们围绕妇女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婚姻权益、文化教育权、劳动权益，联系《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等法规，通过以案说法，为女性朋友提供咨询，讲解依法维权的方法和途径。&lt;br /&gt;&lt;br /&gt;　　咨询地点位于光谷广场西北角，处于珞喻路与鲁磨路之间的光谷国际广场门前，前往咨询的女性朋友乘公交车在鲁巷广场下车即可到达。&lt;div class="blogger-post-footer"&gt;&lt;img width='1' height='1' src='https://blogger.googleusercontent.com/tracker/1088955971124709239-4849433259139552408?l=www.xn--etto7a.biz' alt='' /&gt;&lt;/div&gt;</content><link rel='replies'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feeds/4849433259139552408/comments/default' title='張貼意見'/><link rel='replies'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10/03/20.html#comment-form' title='0 個意見'/><link rel='edit'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4849433259139552408'/><link rel='self'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4849433259139552408'/><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10/03/20.html' title='20名女律师免费为女性维权'/><author><name>薛.COM</name><email>noreply@blogger.com</email><gd:image rel='http://schemas.google.com/g/2005#thumbnail' width='16' height='16' src='http://img2.blogblog.com/img/b16-rounded.gif'/></author><thr:total>0</thr:total></entry><entry><id>tag:blogger.com,1999:blog-1088955971124709239.post-8327319874758106452</id><published>2010-03-08T01:50:00.000-08:00</published><updated>2010-03-08T01:51:02.303-08:00</updated><title type='text'>一位放弃金饭碗捧起泥饭碗的女律师</title><content type='html'>一位放弃金饭碗捧起泥饭碗的女律师&lt;br /&gt;2010-03-08 14:53 来源：四川新闻网 作者：宋艳 刘琳&lt;br /&gt;&lt;br /&gt;　四川新闻网成都3月8日讯（记者 宋艳 刘琳） 咖啡色公文包、干练的小西服外加时尚大衣、简单精致的发卡……早上8点，收拾妥当的肖佑嘉汇入茫茫人流与车流中，开始了自己新一天的工作。&lt;br /&gt;&lt;br /&gt;　　这个坐在记者对面的女人，亲切、温和、平易近人，让人很难与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成都市政协常委、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成都市青年联合会常委等光鲜头衔联系起来。“其实，我更愿意被大家称为‘放心律师’，这对我才是最重要的。”肖佑嘉淡淡一笑。&lt;br /&gt;&lt;br /&gt;肖佑嘉&lt;br /&gt;&lt;br /&gt;　　舍弃金饭碗，捧起泥饭碗&lt;br /&gt;&lt;br /&gt;　　1992年，肖佑嘉毅然决然地放弃了令人羡慕的武侯区妇联的“金饭碗”，成为一名律师，开始了自己20余年唇枪舌剑的维权生涯。“我只是想更大范围地开展工作，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肖佑嘉回忆说，当时提出辞职申请后，领导曾多次挽留自己，但都被她婉拒了。后来的事实证明，肖佑嘉的选择是正确的，不少 “弱势群体”成为她选择下的受益者。&lt;br /&gt;&lt;br /&gt;　　成为律师，帮助更多的人&lt;br /&gt;&lt;br /&gt;　　“除了法律援助中心分派的案子外，我们所现在每年自己都会接30多件法律援助案子。”也许是有过在妇联维权的工作经历，肖佑嘉十分关注妇女、职工、农民工的维权问题。讨薪、工伤鉴定、取证……在为他们维权的过程中，肖佑嘉越来感到自己力量的渺小，为此，她利用自己市政协常委的身份，花了一年的时间和心血走访、调研，最终形成了一份《农民工维权机制调研》。该调研受到了省市的高度重视，成都市政府为此还作出批示，要求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也相应出台。&lt;br /&gt;&lt;br /&gt;　　法律人的视野应该是广阔的。肖佑嘉时刻关注和思考着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她直接参与我国“反垄断纠纷第一案――德先公司与日本索尼公司反垄断纠纷案件”。尽管官司败诉，却催生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推动法治进程向前迈进一大步。&lt;br /&gt;&lt;br /&gt;　　给即将踏入律师行业的女性朋友的建议&lt;br /&gt;&lt;br /&gt;　　不得不承认，社会上有一种风气，认为女性不适合当律师。但肖佑嘉用自己的经历证明：律师行业不分性别，没有适合不适合，有的只取决于你是否努力。“律师，必须耐得住寂寞，循序渐进。静下心，沉下来。只要坚持走正路，认真、执着，就一定会得到社会的尊重和他人的认同。”肖佑嘉用过来人的经验如是说。&lt;div class="blogger-post-footer"&gt;&lt;img width='1' height='1' src='https://blogger.googleusercontent.com/tracker/1088955971124709239-8327319874758106452?l=www.xn--etto7a.biz' alt='' /&gt;&lt;/div&gt;</content><link rel='replies'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feeds/8327319874758106452/comments/default' title='張貼意見'/><link rel='replies'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10/03/blog-post_08.html#comment-form' title='0 個意見'/><link rel='edit'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8327319874758106452'/><link rel='self'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8327319874758106452'/><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10/03/blog-post_08.html' title='一位放弃金饭碗捧起泥饭碗的女律师'/><author><name>薛.COM</name><email>noreply@blogger.com</email><gd:image rel='http://schemas.google.com/g/2005#thumbnail' width='16' height='16' src='http://img2.blogblog.com/img/b16-rounded.gif'/></author><thr:total>0</thr:total></entry><entry><id>tag:blogger.com,1999:blog-1088955971124709239.post-682812291141039292</id><published>2010-03-08T01:46:00.000-08:00</published><updated>2010-03-08T01:50:37.368-08:00</updated><title type='text'>河南全面推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title><content type='html'>河南全面推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lt;br /&gt;作者： 陆欢    发布时间： 2010-03-08 16:24:37&lt;br /&gt;    记者从河南省政府获悉，今年起，河南将全面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全省所有的中级、基层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为涉法公民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lt;br /&gt;&lt;br /&gt;    根据河南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河南将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事项范围和案件补贴“三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断扩大，经济困难标准不断放宽，门槛不断降低。&lt;br /&gt;&lt;br /&gt;    同时，大力推行便民利民措施，在全省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和市、县两级信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部分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援助受理点，保证公民能够就近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建立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免审查经济条件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发放法律援助证，对持证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审查经济条件。&lt;br /&gt;&lt;br /&gt;&lt;br /&gt;来源： 中新网&lt;br /&gt;责任编辑： 陈秀军&lt;div class="blogger-post-footer"&gt;&lt;img width='1' height='1' src='https://blogger.googleusercontent.com/tracker/1088955971124709239-682812291141039292?l=www.xn--etto7a.biz' alt='' /&gt;&lt;/div&gt;</content><link rel='replies'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feeds/682812291141039292/comments/default' title='張貼意見'/><link rel='replies'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10/03/blog-post.html#comment-form' title='0 個意見'/><link rel='edit' type='application/atom+x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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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　　新版执业证书采用了特种防伪纸、多重防伪油墨、专业防伪平面设计、高精度防伪印刷等多重防伪技术和防伪材料。公众可以通过目测、普通仪器检测或者手段检测鉴别执业证书真伪。新版律师执业证的内页使用专用防伪水印纸，将纸张逆光可以看到清晰的“中国律师”字样的水印。&lt;br /&gt;&lt;br /&gt;　　据了解，新版律师执业证书分为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两大类。律师执业证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律师工作证分为适用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和适用于军队律师的“军队律师工作证”两个版本。为方便社会、当事人监督，新版执业证书上印制了核验网址，公众和当事人将来可以通过网址查验证书的真伪。目前该网站正在建设中。&lt;div class="blogger-post-footer"&gt;&lt;img width='1' height='1' src='https://blogger.googleusercontent.com/tracker/1088955971124709239-1119231891874328909?l=www.xn--etto7a.biz' alt='' /&gt;&lt;/div&gt;</content><link rel='replies'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feeds/1119231891874328909/comments/default' title='張貼意見'/><link rel='replies'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10/01/blog-post_6423.html#comment-form' title='0 個意見'/><link rel='edit'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1119231891874328909'/><link rel='self'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1119231891874328909'/><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10/01/blog-post_6423.html' title='济南市千名律师换发新律师证'/><author><name>薛.COM</name><email>noreply@blogger.com</email><gd:image rel='http://schemas.google.com/g/2005#thumbnail' width='16' height='16' src='http://img2.blogblog.com/img/b16-rounded.gif'/></author><thr:total>0</thr:total></entry><entry><id>tag:blogger.com,1999:blog-1088955971124709239.post-2620459317161523195</id><published>2010-01-07T01:27:00.001-08:00</published><updated>2010-01-07T01:27:26.121-08:00</updated><title type='text'>律师执业，不能逾越法律红线</title><content type='html'>2010年01月07日 08:42:16   华龙网—重庆日报&lt;br /&gt;&lt;br /&gt;　　记者 余虎 张军兴 &lt;br /&gt;&lt;br /&gt;　　去年12月30日，北京律师李庄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在江北区法院公开审理。在庭上，公诉人指控，李庄作为“涉黑”被告人龚刚模的辩护律师，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同时，他还引诱其他证人作伪证。 &lt;br /&gt;&lt;br /&gt;　　这就是重庆打黑进入“深水区”后爆出的“律师造假门”。 &lt;br /&gt;&lt;br /&gt;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有着怎样的角色定位？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界线在哪里？昨日，记者采访了我市及国内著名的法学专家。 &lt;br /&gt;&lt;br /&gt;　　辩护律师不能替犯罪嫌疑人谋取非法利益 &lt;br /&gt;&lt;br /&gt;　　“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决不能简单地充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其办案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曾办理多起全国著名大要案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人权法研究所所长、国际刑法协会会员田圣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和《律师法》第28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替犯罪嫌疑人谋取非法利益。 &lt;br /&gt;&lt;br /&gt;　　北京大学教授、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指出，为被代理者辩护，是律师的责任所在。虽然按国际上通行的“保密义务”，牧师与律师免责，但律师的辩护应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进行。 &lt;br /&gt;&lt;br /&gt;　　刑法专家、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全程参与了李庄案的庭审。他说，律师的基本职责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二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三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终极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lt;br /&gt;&lt;br /&gt;　　刑诉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说，律师作为正义的维护者，最基本的底线是不能说假话，更不能教唆委托人去说假话，这是对司法公正最大的扰乱。 &lt;br /&gt;&lt;br /&gt;　　实事求是，律师执业的“生命线” &lt;br /&gt;&lt;br /&gt;　　被同行誉为刑法界“泰斗”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在重庆打黑系列案件中，先后参与了黎强案和陈明亮案的辩护。 &lt;br /&gt;&lt;br /&gt;　　“我在第一次见到黎强时，第一句话就告诉他，要实事求是，把问题说清楚，我会负责任地为你辩护。”赵长青告诉记者，无论是会见黎强，还是为其进行法庭辩护，自己始终遵循了“实事求是”的原则，“这是律师的‘生命线’，一旦律师动歪脑筋，教唆当事人翻供或伪造证据，表面上看是为了当事人好，但如果被查出来，会让当事人处罚加重。” &lt;br /&gt;&lt;br /&gt;　　刑诉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潘金贵认为，当事人和律师之间是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关系。但委托关系必须建立在合法的框架下，委托的事项不得与法律相悖。 &lt;br /&gt;&lt;br /&gt;　　刑辩律师应遵守法律的红线 &lt;br /&gt;&lt;br /&gt;　　“《刑法》第306条，是规范律师行为的一条底线。”在陈忠林看来，在我国法律中，针对提供社会服务的每一种职业所涉及的犯罪行为，法律都设定了相应的罪名。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生、会计等。“律师也不能例外。”他说。 &lt;br /&gt;&lt;br /&gt;　　“正是有了这柄达摩克利斯剑，律师行为才得以有效规范。”刑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梅传强说，2002年曾成功代理过成克杰、李纪周受贿案，厦门远华走私案的北京著名律师张建中，就因触犯《刑法》第306条，涉嫌为原北京市商业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霍海音伪造证据，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lt;br /&gt;&lt;br /&gt;　　“至于说李庄案引发了刑法第306条的存废之争，我认为是夸大其词。”田圣斌说，我国刑法第306条的立法本意就是要规范辩护律师的执业行为，确保刑事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lt;br /&gt;&lt;br /&gt;　　蔡定剑认为，《刑法》第306条是规范律师执业的重要法律条款。的确，律师的合法权利需要保障，但有些律师在司法腐败中扮演不正当的角色，有些律师辩护方法和手段低劣，职业道德水平低下，甚至无中生有制造证据，这也是必须要予以依法惩处的。&lt;div class="blogger-post-footer"&gt;&lt;img width='1' height='1' src='https://blogger.googleusercontent.com/tracker/1088955971124709239-2620459317161523195?l=www.xn--etto7a.biz' alt='' /&gt;&lt;/div&gt;</content><link rel='replies'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feeds/2620459317161523195/comments/default' title='張貼意見'/><link rel='replies'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10/01/blog-post_07.html#comment-form' title='0 個意見'/><link rel='edit'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2620459317161523195'/><link rel='self'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2620459317161523195'/><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10/01/blog-post_07.html' title='律师执业，不能逾越法律红线'/><author><name>薛.COM</name><email>noreply@blogger.com</email><gd:image rel='http://schemas.google.com/g/2005#thumbnail' width='16' height='16' src='http://img2.blogblog.com/img/b16-rounded.gif'/></author><thr:total>0</thr:total></entry><entry><id>tag:blogger.com,1999:blog-1088955971124709239.post-6094043560777404792</id><published>2010-01-07T01:26:00.000-08:00</published><updated>2010-01-07T01:26:22.212-08:00</updated><title type='text'>中国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巨大 著名律师谈如何防范</title><content type='html'>发布时间: 2010-01-07&lt;br /&gt;　　法制网见习记者 黄希韦 法制网记者　焦红艳&lt;br /&gt;&lt;br /&gt;　　核心提示：对于律师的刑事执业风险，见证法治建设、历经起步的艰辛并一路走来、积累了办案经验和智慧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们或许更感同身受。近日，在接受《法治周末》采访时，他们坦言执业风险堪忧。&lt;br /&gt;&lt;br /&gt;　　岁末年初，刑辩律师执业风险问题在律师业内再掀波澜。相比较法学界、舆论界的躁动、争鸣，律师界的驻足、反思或许更有意义。&lt;br /&gt;&lt;br /&gt;　　曾在法庭上激辩昂扬的律师，可能因多方面原因而身陷囹圄；曾经为站在被告席上的人辩护，可能终站在被告席上。近年来，多位律师因伪造证据罪、玩忽职守罪、包庇罪、诬告陷害罪、诽谤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而入狱的案例不绝于耳。&lt;br /&gt;&lt;br /&gt;　　“这些年来，我看到律师在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着日益重大的作用，但我同时看到律师的执业风险也日益增大。”中国律师论坛前秘书长、中国律师杂志社原总编、共青团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秘书长刘桂明表示。&lt;br /&gt;&lt;br /&gt;　　“关注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问题迫在眉睫，这对刚起步的中国律师业乃至法治国家的建设都有重要意义。”依据律师法第2条，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的正确实施、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将这三点分别概括为律师的本职工作、专职工作、天职工作。但本职也好，专职、天职也罢，若律师自身难保，那么这‘三个维护’无从谈起。”刘桂明说。&lt;br /&gt;&lt;br /&gt;　　对于律师的刑事执业风险，见证法治建设、历经起步的艰辛并一路走来、积累了办案经验和智慧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们或许更感同身受。近日，在接受《法治周末》采访时，他们坦言执业风险堪忧。&lt;br /&gt;&lt;br /&gt;　　翟　建&lt;br /&gt;&lt;br /&gt;　　道德风险最普遍&lt;br /&gt;&lt;br /&gt;　　被赞为庭上“迂回作战的枪手，不蕴不火的棋手，不屈不挠的格斗手”的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主任翟建认为主要的执业风险有三种。“最普遍的就是道德风险。”我国历来缺乏“无罪推定”的精神，传统观念认为，被侦查机关抓捕、被审判机关审判的被告人是坏人，“由此，为所谓的‘为坏人辩护的律师’，自然而然也被认为是为坏人说话。”而律师的服务是收钱的、且有时收费还不低，“这无疑进一步增大了其道德风险——有如下逻辑：律师收贪污犯、黑社会的钱为他们开脱”。这种道德风险一直困扰着翟建和他的律师朋友们，“这主要是法治观念未深入人心造成的”。&lt;br /&gt;&lt;br /&gt;　　“来源于法律上的风险也不可忽视。”翟建特别指出，刑法第306条仅将律师规定为犯罪主体，“其实，所有同被告人接触过的司法人员都有可能徇私舞弊、包庇犯罪嫌疑人，这个主体只针对律师是很不公平的。”翟建担忧：如此，律师怎样保护当事人受到公平待遇？&lt;br /&gt;&lt;br /&gt;　　翟建还提出实际操作层面的风险。有时，律师同当事人谈话可能不注意分寸，比如过激、过火；有时，当事人面对强大的检查机关，可能为了自保而脱口 “是律师教我说的”，如此，律师均有可能遭到追究。对此，翟建表示，虽然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豁免权，但“我认为这不够，我认为律师为执业而为的行为均应豁免。”否则，草木皆兵的辩护律师何敢开拓、发展其辩护业务？&lt;br /&gt;&lt;br /&gt;　　翟建呼吁社会理解法律上设置辩护制度的原因、理解辩护律师是干什么的，“希望社会的法治理念都得以提高，希望社会明白，设立律师辩护制度的初衷是避免冤枉好人、避免公民财产自由甚至生命被公权力随意剥夺。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其犯了滔天罪行，都有权得到辩护。律师为的不只是每一个具体的被告人，其工作的整体意义是保护每一位潜在的被告人、每一位公民。”&lt;br /&gt;&lt;br /&gt;　　钱列阳&lt;br /&gt;&lt;br /&gt;　　立法漏洞带来执业风险&lt;br /&gt;&lt;br /&gt;　　“被告人是否有权在开庭前阅卷？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并未作出规定。”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钱列阳表示，这导致实践中发生诸多不一致，并直接给律师执业带来风险。比如，辩护律师常希望将自己复印到的案卷交被告人看，使之了解自己被指控的证据，进而同被告人交流、以达到更好辩护的目的，而检察机关则认为，只有到了法庭上才能让被告人知道其被指控的证据。“律师可能因此被控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等罪名。”&lt;br /&gt;&lt;br /&gt;　　钱列阳指出，立法漏洞之二来源于刑法第306条。“第306条规定伪造证据的律师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何以界定伪证？若被告人由于各种原因翻供，同其接触过的辩护律师是否要承担责任？”在钱列阳看来，辩护律师在法律范围内教当事人作对其有利的供述并非违法，“我建议律师们依法执业，不可故意教被告人作虚假口供。我同时希望立法者看到，被告人的口供一大特点就是有较大的可变性，实践中，被告人可能此时认罪，彼时又不认罪，可能此时交待、彼时翻供。原因或许是被告人自己想法发生改变，也可能是受人教唆，难道辩护律师均要为此承担责任？”&lt;br /&gt;&lt;br /&gt;　　国外有句老话，“律师最大的敌人是当事人”。多年辩护律师的执业生涯让钱列阳深深感受到，来自被告人、委托人的各种压力常令人无法承受，有些被告人为了打赢官司，不惜制造并向律师提供虚假证据，之后将法律责任推到律师身上，“有时，被告人会以高额的律师费用，强求律师铤而走险。在这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势下，立场不坚定的辩护律师很容易陷入风险之中。”对此，钱列阳告诫律师们规范办案，永远不要虚假承诺、拉关系、行贿或做其他投机取巧之事。&lt;br /&gt;&lt;br /&gt;　　许兰亭&lt;br /&gt;&lt;br /&gt;　　细节决定成败&lt;br /&gt;&lt;br /&gt;　　在接受《法治周末》采访时，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许兰亭感叹“刑事诉讼律师面临的风险远多于非诉律师”。&lt;br /&gt;&lt;br /&gt;　　律师行驶辩护权主要体现在行驶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三个方面。就会见而言，许兰亭也有着同钱列阳一样的困惑，“会见后能说什么不能说什么，法律界限并不明确。”在许兰亭看来，将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其他证人的证言告诉被告人并无不妥，“因为那个时候案件的侦查已经结束，案件将要开庭。将相关情况告诉被告人，让被告人心里有数，这无疑有利于减少庭审上的解释和纠缠、保持庭审顺畅进行。”不过许兰亭也坦言其怀有如下担忧，“若律师将其掌握的相关情况告诉被告人，被告人可能因此改变他之前的供述，这就给律师带来风险，比如律师可能因此被定性为涉嫌帮助当事人伪证、毁证。”&lt;br /&gt;&lt;br /&gt;　　许兰亭还提到，在会见当事人的环节中，一些律师由于疏于注意，可能犯帮助被告人传递消息的错误，“比如律师碍于情面，将通讯工具交被告人使用，或者将外界纸条带给被告人。”许兰亭认为律师应增强规范执业的意识。&lt;br /&gt;&lt;br /&gt;　　对于调查取证，许兰亭的亲身体会是这个环节“既危险又困难”。“比如，一位曾为控方作证的证人，在律师找过他之后，对律师发表了不同此前的证言，那么，该证人必然会受到检察机关的询问。而在这种情况下，证人为了自保可能将责任推给律师、说律师教他说的。这也涉及到刑法第306条，该条规定像 ‘达摩克斯利剑’一样悬在律师头上。”许兰亭坦言，伪造证据在任何国家都是被禁止的，但是，何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法律没有很好地予以定性，“这种模糊地带给律师的执业带来了潜在危险”。&lt;br /&gt;&lt;br /&gt;　　在采访结束时，许兰亭还建议辩护律师拒绝风险代理、避免私下收费、庭审辩护时注意不要煽动危害国家政权或诽谤，“要牢记每一个细节，有时，细节确实决定成败。”&lt;br /&gt;&lt;br /&gt;　　张青松&lt;br /&gt;&lt;br /&gt;　　普通案件的律师难得到关注&lt;br /&gt;&lt;br /&gt;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将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原因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来自于委托人的原因，“主要是对律师不理解。”据张青松分析，社会普遍认为律师主要是跑关系、“捞人”，委托人更是以诉讼结果来评判律师服务的好坏，在这种情势下，“委托人给律师钱，要求律师尽一切手段把案子办好。但是，律师只能依法办事，其能力也是有限的，所以，不能满足委托人要求或违法满足委托人要求的律师很可能遭遇执业风险。”&lt;br /&gt;&lt;br /&gt;　　谈及律师面临的道德风险，张青松举了两个例子。“有一种社会心理认为律师专门为有钱人辩护，我必须解释、澄清。”张青松说，在辩护律师接收的案子中，普通人的案子占大多数，有钱人、名人、高官的案子只占极少数，“但是，由于媒体强烈关注的往往是后者、公众也由此知悉了该案代理律师，并认为其为有权有钱人辩护。试问，哪个媒体强烈关注普通人犯罪？普通人的案子及辩护律师何以让公众知悉？”&lt;br /&gt;&lt;br /&gt;　　张青松有些无奈：“也有律师为深圳的梁丽、巴州的邓玉娇辩护，公众怎么不骂律师了呢？很多律所每年都义务承办相当数量的案子，为没钱请律师的人辩护，做死刑复核，但这很少有媒体和公众关注。”&lt;br /&gt;&lt;br /&gt;　　对于不尽如人意的刑事辩护业务，张青松常鼓励青年律师正视之、渐进推进之，并提醒他们时刻反思：我的职业技能是否达到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程度？我的职业道德和素养是否达到了高度发达的法治国家所需的水平？“我主张律师用自己高超的辩护技能，将每一个案子做到极致。我期待现有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真正得到贯彻实施，我愿我们的民众尊重法律、尊重法治。”&lt;br /&gt;&lt;br /&gt;　　张星水&lt;br /&gt;&lt;br /&gt;　　要掌握办案技巧和辩护策略&lt;br /&gt;&lt;br /&gt;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重点谈到律师办案如何规避执业风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同时，又要注意规避执业风险，避免亵渎法律。”在海外留学多年，张星水看到，西方国家的律师文化普遍较好、律师受到的尊重普遍较高，但是“也无绝对的豁免权、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被吊销执照等的情况时有发生“，他向《法治周末》表达了其6点看法：&lt;br /&gt;&lt;br /&gt;　　第一、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向当事人阐明律师正常办案的流程，预先提示诉讼风险，不得向当事人夸大其词、大包大揽、挑词架讼。第二、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正确处理好与公检法办案机关正常的工作关系，不要与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进行任何案外的交易；同时，不要做当事人的说客或捐客。第三、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之中，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谨慎注意，不要诱导证人作假证，更不要伪造证据、篡改证言。第四、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掌握好办案技巧和辩护策略，不能不择手段地去替当事人开脱洗罪。第五、律师办案过程之中要保持一个平和良好的心态，要尽心尽力、问心无愧，不能以胜败论英雄，这一点需要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第六、律师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类型的案件或者带有群体性事件因素的特殊案件，一定要慎重，在没有充分办案把握的前提之下，不要轻易地介入上述类型的案件，以预防不测之风险。&lt;br /&gt;&lt;br /&gt;　　在采访即将结束时，刘桂明也强调“除了依法辩护，还要注意辩护技巧和方法，以防范风险。”&lt;br /&gt;&lt;br /&gt;　　“为避免执业风险，律师在调查取证时，若被害人向其提供与控方不同的证据，律师当时可不取证，而在之后向法院表明情况、提出自己取证的申请或检察院取证的申请。如此，既是对犯罪嫌疑人负责，也避免被控各种罪名。”&lt;br /&gt;&lt;br /&gt;　　在刘桂明看来，律师要防止法律风险，律师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努力：一是专业技巧，二是专业智慧，三是专业规范。他最后建议，在追究律师刑事责任之前，应先由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行为展开调查，若确实存在违纪，则可由律协按规定予以处罚，这是对律协管理权威的认同，同样也对律师有警戒作用，应该说，效果会好于司法机关直接发动刑事追诉。”&lt;br /&gt;来源: 法治网——法治周末 （责任编辑:杜娟）&lt;div class="blogger-post-footer"&gt;&lt;img width='1' height='1' src='https://blogger.googleusercontent.com/tracker/1088955971124709239-6094043560777404792?l=www.xn--etto7a.biz' alt='' /&gt;&lt;/div&gt;</content><link rel='replies'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feeds/6094043560777404792/comments/default' title='張貼意見'/><link rel='replies'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10/01/blog-post.html#comment-form' title='0 個意見'/><link rel='edit'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6094043560777404792'/><link rel='self'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6094043560777404792'/><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10/01/blog-post.html' title='中国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巨大 著名律师谈如何防范'/><author><name>薛.COM</name><email>noreply@blogger.com</email><gd:image rel='http://schemas.google.com/g/2005#thumbnail' width='16' height='16' src='http://img2.blogblog.com/img/b16-rounded.gif'/></author><thr:total>0</thr:total></entry><entry><id>tag:blogger.com,1999:blog-1088955971124709239.post-2332551266587477487</id><published>2009-08-18T23:37:00.000-07:00</published><updated>2009-08-18T23:38:10.737-07:00</updated><title type='text'>最易失恋的十种职业排行</title><content type='html'>最易失恋的十种职业排行&lt;br /&gt;中国江西新闻网   2009-8-19 8:43:05  &lt;br /&gt;&lt;br /&gt;　　你常常失恋吗？如果你失恋过，有没有在自己身上找找原因呢？有可能是因为你的职业导致到你失恋的哦，我们现在一起来看看最容易失恋的十种职业吧。&lt;br /&gt;&lt;br /&gt;　　咨询公司&lt;br /&gt;&lt;br /&gt;　　单身原因：在飞机上的日子比地面上多，今天不知道明天在哪里。&lt;br /&gt;&lt;br /&gt;　　旅行箱永远处在备战状态。&lt;br /&gt;&lt;br /&gt;　　会计事务所&lt;br /&gt;&lt;br /&gt;　　单身原因：女多男少，超时工作是家常便饭。&lt;br /&gt;&lt;br /&gt;　　公关、广告公司&lt;br /&gt;&lt;br /&gt;　　单身原因：认识很多人，但把工作关系转为情人关系的很少。&lt;br /&gt;&lt;br /&gt;　　律师事务所&lt;br /&gt;&lt;br /&gt;　　单身原因：律师因职业所需的严谨向来浪漫指数被判很低，女律师就更让男人畏惧几分。&lt;br /&gt;&lt;br /&gt;　　服装设计师&lt;br /&gt;&lt;br /&gt;　　单身原因：好的服装设计师永远处在“求新”状态，难以对旧关系保持长久的激情。&lt;br /&gt;&lt;br /&gt;　　化妆师、造型师、摄影师&lt;br /&gt;&lt;br /&gt;　　单身原因：女人成堆的地方，大把美女当着他们的面换衣服，久而久之没有感觉。女人又嫌这个行业的男人太女气，接触美女太多有危险。&lt;br /&gt;&lt;br /&gt;&lt;br /&gt;来源：凤凰网&lt;br /&gt;编辑：许嘉&lt;div class="blogger-post-footer"&gt;&lt;img width='1' height='1' src='https://blogger.googleusercontent.com/tracker/1088955971124709239-2332551266587477487?l=www.xn--etto7a.biz' alt='' /&gt;&lt;/div&gt;</content><link rel='replies'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feeds/2332551266587477487/comments/default' title='張貼意見'/><link rel='replies'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8/blog-post_18.html#comment-form' title='0 個意見'/><link rel='edit'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2332551266587477487'/><link rel='self'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2332551266587477487'/><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8/blog-post_18.html' title='最易失恋的十种职业排行'/><author><name>薛.COM</name><email>noreply@blogger.com</email><gd:image rel='http://schemas.google.com/g/2005#thumbnail' width='16' height='16' src='http://img2.blogblog.com/img/b16-rounded.gif'/></author><thr:total>0</thr:total></entry><entry><id>tag:blogger.com,1999:blog-1088955971124709239.post-6446207687560722570</id><published>2009-08-18T23:35:00.003-07:00</published><updated>2009-08-18T23:35:42.894-07:00</updated><title type='text'>"中国律师60年"原创文章大赛8月20日盛大启动</title><content type='html'>"中国律师60年"原创文章大赛8月20日盛大启动&lt;br /&gt;2009年08月19日 06:59   来源：中国经济网   &lt;br /&gt;    金秋十月，共和国将迎来她的六十华诞。回顾六十年峥嵘岁月，既是我国法治建设快速发展的六十年，也是我国律师制度不断完善的六十年。律师作为传播法律，捍卫正义的力量，在新中国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展示和表彰中国律师所做出的卓越贡献，中国法律门户网推出以“中国律师60年”为主题的原创文章大赛，展现当代律师风采，传播法律文化，塑造新时期法律精神。&lt;br /&gt;&lt;br /&gt;    本次大赛将于8月20日正式启动。作为大赛主办方，中国法律门户网(www.fabao365.com)将联合中国经济网(www.ce.cn)、中国网(www.china.com.cn)、中工网(www.workercn.cn)、中国发展门户网(cn.chinagate.cn)等知名媒体共同主办，本着“公平，透明，专业”的原则，确保本次大赛圆满成功。      &lt;br /&gt;&lt;br /&gt;    据悉，本次大赛评奖程序分为海选和终评两个阶段。为期一个月的海选由网友公开投票评选。之后，中国法律门户网将邀请业内著名人士组成专业评委团，对在海选阶段脱颖而出的律师原创文章进行认真审核，并于9月30日公布最终结果。本次大赛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共21名，所有获奖选手都将得到由主办方和各联合主办方共同署名的获奖证书及丰厚奖品。      &lt;br /&gt;&lt;br /&gt;    中国法律门户网作为国内领先的法律门户网站，在这个值得纪念的时刻推出本次律师原创文章大赛，除了秉承一贯的“用心为您服务”的宗旨之外，更希望通过本次大赛能为广大律师提供更宽广的展示舞台，从不同侧面展现当代律师的多面风采，以“诚信、专业、高效”为标准，为祖国六十华诞献礼。      &lt;br /&gt;&lt;br /&gt;    中国法律门户网目前日访问量已经突破50万，在国际公认的alexa排名里已进入法律服务类网站的前列，Google PR=6(Google搜索引擎用于评测一个网页“重要性”方法)为法律服务类网站最高。      &lt;br /&gt;&lt;br /&gt;    给您一个舞台，展现您的精彩！“中国律师60年”期待广大律师的踊跃参与！     &lt;br /&gt;&lt;br /&gt;    大赛专题地址：http://www.fabao365.com/zt/20090820dasai/index.html&lt;div class="blogger-post-footer"&gt;&lt;img width='1' height='1' src='https://blogger.googleusercontent.com/tracker/1088955971124709239-6446207687560722570?l=www.xn--etto7a.biz' alt='' /&gt;&lt;/div&gt;</content><link rel='replies'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feeds/6446207687560722570/comments/default' title='張貼意見'/><link rel='replies'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8/60820.html#comment-form' title='0 個意見'/><link rel='edit'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6446207687560722570'/><link rel='self'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6446207687560722570'/><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8/60820.html' title='&quot;中国律师60年&quot;原创文章大赛8月20日盛大启动'/><author><name>薛.COM</name><email>noreply@blogger.com</email><gd:image rel='http://schemas.google.com/g/2005#thumbnail' width='16' height='16' src='http://img2.blogblog.com/img/b16-rounded.gif'/></author><thr:total>0</thr:total></entry><entry><id>tag:blogger.com,1999:blog-1088955971124709239.post-2820765938715904367</id><published>2009-08-18T23:35:00.001-07:00</published><updated>2009-08-18T23:35:19.949-07:00</updated><title type='text'>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回顾</title><content type='html'>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回顾&lt;br /&gt;中国日报  2009-08-19 10:45:22  张奥 &lt;br /&gt; &lt;br /&gt;  &lt;br /&gt;&lt;br /&gt;　　8月14日至15日，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于成都世纪城娇子国际会议中心隆重举行。本次论坛由全国律师协会与成都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葛红林等领导，及来自全国32个省区市的律师代表、著名学者及新闻媒体共1300余人出席了此项盛会。&lt;br /&gt;&lt;br /&gt;　　律师兴则国家兴?回顾中国律师发展30年&lt;br /&gt;&lt;br /&gt;　　本届论坛是在全国人民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情势下举办的。论坛以“使命、责任、发展??律师行业为国家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为主题，对新时期赋予律师行业的使命，律师行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推进现代律师服务业发展等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其规模之大、人数之多、层次之高为历史之最。&lt;br /&gt;　&lt;br /&gt;　　律师兴则法律兴，法律兴则国家兴。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律师制度恢复30周年。30年来我国的律师队伍由1979年的212人发展到15万多人，律师事务所由1979年的79家发展到1.5万家。&lt;br /&gt;&lt;br /&gt;　　开幕式上，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指出，30年来，广大律师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要求，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保障了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lt;br /&gt;&lt;br /&gt;　　中国律师论坛始创于2000年，是全国律师界规模最大、层次最高的行业交流会议。会上，律师代表就当年热点问题展开探讨博弈，就社会关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向司法部门进行了反映。&lt;br /&gt;&lt;br /&gt;　　精彩纷呈分论坛&lt;br /&gt;&lt;br /&gt;　　14日上午开幕式后，主论坛按主题、管理、发展、实务四个板块，下设17个分论坛。与会律师就当今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慷慨称辞。&lt;br /&gt;&lt;br /&gt;　　由全国律师协会民委会副主任徐勇前主持的??“民商法实务：土地/房产/侵权责任”分论坛无疑是最受律师代表们欢迎的分论坛之一。&lt;br /&gt;&lt;br /&gt;　　该论坛由嘉宾演讲、全场互动两部分组成。在嘉宾演讲环节中，4位到场嘉宾选择民商法中的典型案例进行了颇有见解的分析。在接下来持续50分钟的“两分钟演讲台”的互动环节中，全场共25名代表就目前医疗、交通、传媒等领域的法律缺陷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整个会场坐无缺席，气氛活跃，掌声不断。&lt;br /&gt;&lt;br /&gt;&lt;br /&gt;&lt;br /&gt;&lt;br /&gt;&lt;br /&gt;&lt;br /&gt;&lt;br /&gt;　　靓点迭出闭幕式&lt;br /&gt;&lt;br /&gt;　　本次闭幕式亮点迭出。首先，扬名于央视百家讲坛的厦门大学易中天教授做了名为《法家与法治》的讲座。1小时的讲座中，他引用春秋法家思想、结合生动的历史故事，提出了“以德育人，依法治国”的见解，为全国律师代表上了文化的一课。&lt;br /&gt;&lt;br /&gt;　　接下来，由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著名主持人撒贝宁主持的辩论赛将本次论坛推向了高潮。来自成都、深圳的两支辩论队伍共6名选手就“西部地区还是沿海地区更适合青年律师的发展”辩题进行了激烈辩论，彰显了当今我国青年律师的蓬勃朝气与扎实的专业知识。场上气氛热烈，台下许多代表也参与其中，阐述了自己的看法。&lt;br /&gt;&lt;br /&gt;　　闭幕式上，主办方为10位全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获奖者颁奖。会场外“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中国律师书画摄影展”也倍受关注。&lt;div class="blogger-post-footer"&gt;&lt;img width='1' height='1' src='https://blogger.googleusercontent.com/tracker/1088955971124709239-2820765938715904367?l=www.xn--etto7a.biz' alt='' /&gt;&lt;/div&gt;</content><link rel='replies'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feeds/2820765938715904367/comments/default' title='張貼意見'/><link rel='replies'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8/blog-post.html#comment-form' title='0 個意見'/><link rel='edit'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2820765938715904367'/><link rel='self'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2820765938715904367'/><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8/blog-post.html' title='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回顾'/><author><name>薛.COM</name><email>noreply@blogger.com</email><gd:image rel='http://schemas.google.com/g/2005#thumbnail' width='16' height='16' src='http://img2.blogblog.com/img/b16-rounded.gif'/></author><thr:total>0</thr:total></entry><entry><id>tag:blogger.com,1999:blog-1088955971124709239.post-1002191938615551300</id><published>2009-07-17T11:25:00.001-07:00</published><updated>2009-07-17T11:25:42.988-07:00</updated><title type='text'>律师，你为什么不争气？</title><content type='html'>2008-07-15 16:10&lt;br /&gt;律师，你为什么不争气？&lt;br /&gt;&lt;br /&gt;小时候调皮，常“胡作非为”。老妈拧着我的耳朵总爱说：“不吃馒头，咱争（蒸）口气。”尽管此后皮相不改，可这话我却一直记着——至今不忘。&lt;br /&gt;近日，有两件不争气的事，事关律师。在此记录下来，并非为抢占一个道德的“制高点”，对律师队伍中某些言行失范的同仁展开“话语围堵”，实在是因为与老妈千山相隔，想借此保持耳朵的疼痛，以告诫自己：要做一个争气的律师，就得时刻准备着！&lt;br /&gt;&lt;br /&gt;第一件：“有位律师在给涉嫌诈骗罪的被告人辩护时，认为被告人不但不应作无罪处理，而且应处以“非法集资或合同诈骗罪”。他建议的罪名，量刑比公诉机关指控的还要重。在场法官和检察官为这样的“当庭倒戈”惊诧不已，被告人更是当庭强烈反对这样的“辩护”。诚如这位律师事后所言，“当时我并没有意识到非法集资的罪刑比诈骗罪还要高。现在想想，如果当时举侵占罪可能就没有这些问题了”。同时，他也认为可能是这个不恰当的例子导致了媒体误解。”（摘自刘桂明先生的博文《律师怎么踢了“乌龙球”》）自摆“乌龙”，中国足球倒是老这么干。想到这，心有戚戚．．江平先生说：“律师有一部分资源是被自己给弄丢的。” 细一想，律师“学艺不精”弄丢的不仅是资源，对己对人造成的损害有时侯甚至可能是致命的。&lt;br /&gt;&lt;br /&gt;第二件：另有一位律师在某知名论坛发帖将“律师与妓女”进行类比，进而得出律师与妓女的N种异同，文字中极尽调侃之能事。我相信这位律师的初衷不过是想借助调侃宣泄一下做律师的郁闷与无奈，可怕只怕，这种“调侃性宣泄”一旦被演绎成为段子在公众中流传，必然会有误读，进而会有误解。人们对律师整体的社会评价必然降低，律师生态环境会更加恶化（当然恶化往往是合力的作用），最后，每一位律师都将成为“受害者”深受其害，谁都无法幸免于难。&lt;br /&gt;&lt;br /&gt;面子是别人给的，脸却是自己丢的。 律师是最要面子的职业，律师是最懂自由的人（真正的自由是有边界的自由），把握好言行自由的边界，一言一行，对的起咱律师的这张脸（实在不行，可以多摸点SOD蜜），自爱者，人恒爱之。&lt;div class="blogger-post-footer"&gt;&lt;img width='1' height='1' src='https://blogger.googleusercontent.com/tracker/1088955971124709239-1002191938615551300?l=www.xn--etto7a.biz' alt='' /&gt;&lt;/div&gt;</content><link rel='replies'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feeds/1002191938615551300/comments/default' title='張貼意見'/><link rel='replies'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7/blog-post_7906.html#comment-form' title='0 個意見'/><link rel='edit'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1002191938615551300'/><link rel='self'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1002191938615551300'/><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7/blog-post_7906.html' title='律师，你为什么不争气？'/><author><name>薛.COM</name><email>noreply@blogger.com</email><gd:image rel='http://schemas.google.com/g/2005#thumbnail' width='16' height='16' src='http://img2.blogblog.com/img/b16-rounded.gif'/></author><thr:total>0</thr:total></entry><entry><id>tag:blogger.com,1999:blog-1088955971124709239.post-2817361773882191592</id><published>2009-07-17T11:23:00.000-07:00</published><updated>2009-07-17T11:24:24.340-07:00</updated><title type='text'>对律师商业化问题的思考</title><content type='html'>对律师商业化问题的思考&lt;br /&gt;游东亮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lt;br /&gt;【内容提要】律师的属性具有多重性，我们往往看不到律师的市场属性，看不到在市场中靠自己的专业活动为自己的生存发展去努力，而更多看到了是政法工作者。律师的商业化在特定条件下能够促进律师职业目标的实现，商业化并不是律师职业化的必然敌人。律师的职业身份的法律定位几经变迁，它带给律师的心理冲击和生存发展方式也是几起几伏。我国律师业目前存在的商业化问题很多是制度性问题，而不是单纯律师素质或律师道德水平问题。要彻底扭转和放弃法律商业主义的市场化倾向，重构律师社会责任，加强律师的职业价值观教育固然是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从制度入手，从立法上定位。&lt;br /&gt;【关键词】律师 商业化 根源 社会责任 重构&lt;br /&gt;一、律师商业化孰是孰非&lt;br /&gt;第六届华东律师论坛和第四届福建律师论坛在征集主题论文题目中,其中给出一道参考选题是：“律师的社会责任与律师的商业化”，笔者不妨揣摩其题意，命题者是否在告诉作者，在这两个不同价值取向的义利对立命题中，如何进行取舍或者协调。&lt;br /&gt;2007年10月在北京举办的《营销与管理——2007律师精英论坛》上，来自深圳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舒卫东律师作了《营销策划和品牌战略是技术打造商业化律师事务所的必由之路》，对此北京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颇有微词，一再强调：律师陷入不择手段的商业竞争中，以营利为目的不断追求个人利益，将会突破道德底线，并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在会上李大进律师当即表示要好好会会舒卫东律师，探讨商业化律师到底是什么东西。[1]&lt;br /&gt;北京市高院副庭长刘京华指出律师的商业化，表现在：不适当地过高收费；为获得或持续获得案源，有的采用“挑诉”或“累诉”方式，将必然败诉说成可能打赢或有意分案连续诉讼；有的违背诉讼规律不适当地许愿；有的违背法律和证据规则一味迎合当事人的意愿；有的根据收费高低或有无，决定案件的取舍以及尽力，尽责程度；还有一些律师不愿从事法律义务援助等。他认为：一个公认的事实，中国目前90%的刑事、民事、行政各类诉讼案件没有律师参与，如此众多的当事人不请、没有请或请不起律师的主要原因是：律师收费过高，绝大多数诉讼当事人将委托律师看成是“富人的奢举”。[2]&lt;br /&gt;那么，律师，你该为谁服务？如果答案是为有钱人或者至少是为能够付得起律师费的人服务，这个回答毫不奇怪，因为律师是有偿服务的，靠收取律师费生活，不为有钱人服务，不为付得起律师费的人服务，律师的生计如何解决？[3] 张卫平教授指出的：律师的一个特点在于一定是为当事人的利益服务，一定是为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的最大利益而斗争。一个好的律师就是一方面为当事人谋取合法的最大利益的同时，自己也能取得最大有收益。我们不否定律师在为当事人获取最大利益的同时，也在追求律师自身的利益，律师不去谋求自己的利益，律师便没有动力，便没有了行动的智慧，也就不能生存和发展。[4]&lt;br /&gt;在2003年上海召开的第二届中国律师论坛上，有一场以“中国律师业发展是否应培养学者型律师”为题的自由辩论赛，[5] 反方“坛主”及其支持者明确主张：执业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商人，是做实务的，赚钱应当是律师的主要目标；所谓学者，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样，只是一块招牌，类似于旧时商人捐官，说穿了是律师藉此抬高自己的社会地位。[6] 应该说，目前律师业内持这种观点的不在少数，希望将律师业拓展为一门产业的也大有人在。&lt;br /&gt;全国律协会长在于宁“营销与管理--2007律师精英论坛”开幕式发表讲话中，他说：“我认为对律师的属性要看到他的多重性，既是国家的社会法律工作者，是党的力量。同时除了政治属性以外还有社会属性，我们叫做新的社会阶层。新的社会阶层是去年党的二十四次全国统战会议上提出的，从社会阶层角度分析社会属性。更重要的是律师还是专业工作者，用自己的专业在市场中为社会服务的，是市场的主体，这点是非常重要的，是不容忽视的概念。我们往往看不到律师的市场属性，看不到在市场中靠自己的专业活动为自己的生存发展去努力，而更多看到了是政法工作者，这时候就对品牌产生不同的认识。”&lt;br /&gt;中央电视台2008年6月3日今日说法播出一则案例：《“晒晒”律师的收费》，讲的是广西两名律师代理一位工伤瘫痪者索赔赔偿款案，律师用三天半时间，以风险代理从27万元的赔偿款中，获取了11万元的风险律师费的纠纷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王进喜教授在点评律师业收费高问题时说：“律师提供的服务具有商业属性，它有有偿性，这种有偿性和公共利益能够有机结合在一起，所以，一个社会当中，只有不为衣食而愁的律师，才能够更符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一个富裕的社会阶层，一个富裕的律师阶层，对于整个社会来讲不是一件坏事”。&lt;br /&gt;在中国整个社会产业结构中，律师业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律师业的产业化，意味着会出现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倾向，意味着律师执业商业化已不可避免。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律师必不能脱离这个现实而求个人的生存与发展，这是一个事实。律师的商业化在特定条件下能够促进律师职业目标的实现，商业化并不是律师职业化的必然敌人。[7]&lt;br /&gt;二、律师缘何会商业化&lt;br /&gt;近十多年里，中国律师业迎来了自恢复重建以来前所未有的大发展，不仅律师数量和律师业务量快速增长，律师的经济收入也获得迅速提升，但不可否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确实存在一种泛商业化倾向，律师队伍中一切“向钱看”的问题十分突出，用张华先生的话说就是“标的大的认真干，标的小的糊弄干，无名无利不傻干 ”。[8] 还有一些律师由于没有找到正确的价值坐标，执业中以“金钱至上”为原则，钻营经济标的高的“金钱案”，甚至与执法人员串通一气，为了不法利益大量办理“关系案”，倾斜了法律天平，泯灭了道德良知。[9] 针对这种现象，曾经当选为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的顾培东大律师说：尽管律师个体利益扩张的实际倾向在任何社会都是存在的，但在中国现实条件下，这种倾向更为明显，“在谋求利润最大化这一点上，律师事务所与企业、律师与商人几乎没有本质区别”。[10]&lt;br /&gt;为什么会出现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在律师发展产业化的同时，不少律师正越来越多地关注经济利益，而不是公平与正义”。然而，当我们在检讨律师的过度商业化问题时，更多的是归结于律师的职业价值观，却很少从更深层次去探寻问题的根源。实际上应该说，我国律师业目前存在的商业化问题很多是制度性问题，而不是单纯律师素质或律师道德水平问题。这与公职人员腐败问题是一样的，我们习惯将公职人员腐败归结为“放松了学习”、“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却很少从制度上找原因，比如是制度设计使他们容易腐败，他们掌握不受监督的绝对权力，体制本身给他们提供了机会和便利等。 [11] 我国律师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对律师的职业身份的法律定位几经变迁，它带给律师的心理冲击和生存发展方式也是几起几伏。这些话题及律师生存现状也引发了律师对自身角色定位的困惑。&lt;br /&gt;1980年制定的《律师暂行条例》把律师定位于国家法律工作者，而漠视律师业的商业化属性。中国律师业要发展，国家拿不出那么多的钱来养活律师，律师业很难发展，从1980年到1986年,律师业发展缓慢就是例证。80年代后期我们开始改革，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要打破铁饭碗，律师要走向市场，自己养活自己，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律师业逐渐发展起来了。”[12]&lt;br /&gt;1988年，国家对律师制度开始进行重大改革，推行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自此之后，律师事务所不再只有 “官办”的了，开始有民间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了。律师的国家公务员身份，渐渐地发生着“量变”。1992年，国务院发布《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把法律服务归类为第三产业中现代服务业的咨询业。1993年，司法部在《关于律师工作进一步改革的意见》中对律师体制进行改革，要求新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体现 “两不四自”特征：“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将律师直接定位为“社会法律工作者”，从此，律师正式退出国家公务员队伍。[13] 1997年党的十五大的报告中将律师定位为“社会中介组织”，[14] 使律师完全摆脱了“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将律师完全推向市场，律师不仅不能从国家拿一分钱，还要向国家交纳大量管理费用，对律师事务所也实行企业化管理，即所谓“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始拼命向社会收费以维持生存和发展。在“社会中介组织”和企业化管理的前提下，国家鼓励和允许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到市场上赚钱。[15] 2000年8月，国务院在要求国资所脱钩改制的文件中，将律师定位为“社会中介法律工作者”。2004年，司法部允许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做业务广告。中国律师就这样一步一步地被推向市场。中国的事情，常常矫枉过正，过去我们不知道什么是市场经济，现在实行市场经济了，又总是一切“向钱看”，万事万物都用经济指标来衡量。律师是这样，律师管理部门也是这样。&lt;br /&gt;在律师的角色发生上述转变的情况下，律师的思想观念及价值取向会受到什么样的冲击呢?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发表了《人类动机的理论》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人的需求层次理论。在他看来，人的需求有一个从低到高的发展层次。低层次的需要是生理需要，向上依次是安全、爱与归属、被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自我实现指创造潜能的充分发挥，追求自我实现是人的最高动机。按照人性的自然特点，只要存在谋求个人利益的地方，总会出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情形，律师职业也是如此。尽管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律师都受到良好的文化教育，尽管现代社会要求律师以维护社会正义、维护国家法律为其神圣的使命。但是，律师作为一名生活在市民社会中的自然人，难于避免地存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倾向，这一倾向在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和社会的运行机制以及市民的思想观念发生急剧变化的时候尤为明显。追求个人利益的本性与律师的使命不可避免地存在内在的冲突。[16]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安索尼T.克罗曼认为：人们选择法律这一职业有许多原因。一些人为了钱，一些人为了权力和名望，还有，至少是一小部分人为了实现其政治理想而成为律师。 [17] 而当今中国律师，由于律师制度安排，将律师定位于社会中介服务人员，成了实实在在的“法律商人”，整个律师群体的政治地位都被边缘化了。在这种被扭曲了绝对低下的社会定位情况下，律师无法实现政治、法律抱负。由于制度体系中的边缘化使得律师在制度体系中心无所作为，[18] 于是，韩德云律师认为，律师的非公职身份决定了律师首先需要自行扮演经济角色，在日渐市场化的社会中，成为自食其力的经济人。&lt;br /&gt;潘志恒在《如何保持律师的使命感》一文中说：“律师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他是社会的一分子，必然受社会环境、社会风气的影响。在一个强权政治、金钱万能、贿赂公行、腐败泛滥的社会中，要求律师独善其身、洁身自好、出污泥而不染是不现实的。而在一个讲求真理、追求正义、公平竞争、人人守法的社会中，律师树立使命感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顺理成章的。文章认为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以及培养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是律师树立和保持使命感的社会基础。[19] 我们并非为一些律师的不法行为辩护，而只是强调在律师业建立科学的、合理的制度的重要性。[20]&lt;br /&gt;三、重构律师社会责任&lt;br /&gt;中国律师的现状不利于律师的发展，既有律师制度设置上的问题，也有国家政治体制人事制度上的问题，既涉及《律师法》，也涉及其他基本法，要彻底扭转和放弃法律商业主义的市场化倾向，重构律师社会责任，增强律律师使命感，更重要的是从制度入手，从立法上定位。&lt;br /&gt;1、在立法和制度设计上对律师的身份和律师行业重新定位，果断放弃“中介机构”的定性。在几乎所有法治国家，律师都是司法运行机制中的重要环节，在立法上无一例外地将律师定性为司法制度中的成员之一。这种制度上的设计和立法上的规定直接避免了将律师等同于一般社会执业人员、将整个行业当成中介机构和经济组织的错误。中国的法治进程如果没有律师的参与，没有这一重要的民主力量的加入，是不可想象的。同样，如果这一重要力量仅仅是中介机构组织的执业人员，而不是以追求公平与正义为使命的一支制衡队伍，同样也难达到法治的目标。&lt;br /&gt;2、改变律师职业从一而终的命运，建立律师转入政界和司法界的流动机制。有了这样的流动晋升机制，才不致于律师只有“钱途”，大批的优秀人才才会有计划地设计自己，到律师业中磨练发展去实现其政治理想，这样既可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又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首先是作为政治制度而产生的，由于律师制度具有权力制衡体系中的监督功能，而被世界各国视为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西方国家的律师发展历程也表明，律师是国家最重要的政治人才资源。&lt;br /&gt;3、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法律信仰、法律素养、法律思维和法律职业伦理道德。律师与公检法同属法律职业群体，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文化远未形成，良性的职业关系尚未建立。现实中司法人员对于律师具有强烈的地位优越感，律师的人格未得到应有的尊重，缺乏足够的交涉力，于是在很多时候“打官司”成了“打关系”，以致律师整体水平以及律师业务能力水平的降低。因此，就法律而言，律师与公检法应当是一个高度职业化、专业化的完整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互之间在法律面前应以法律学识而不是以手中的权力大小为评判标准，彼此在对待事物或处理纠纷时，运用相同的思维方式和共同的评价体系，在处理结果上能形成合理的期待。[21]&lt;br /&gt;4、目前律师执业环境差，社会地位不高，固然有赖于各种客观因素的改善，如完善司法体制、改变执法观念，等等，但律师队伍的主观方面的因素则更为重要。中国律师必须真正实现自己的社会存在价值，才谈得上社会地位的提高。而要实现律师的社会存在价值，就必须全体同仁共同塑造中国律师高尚的人格形象，良好的职业形象，才能博得良好的社会信誉，才能提升社会地位，反过来促进执业环境的改善，有为才能有位。[22] 律师应当时刻牢记自己的职业使命，才能承担起庄重的社会责任。&lt;br /&gt;&lt;br /&gt;&lt;br /&gt;注释和参考文献&lt;br /&gt;1、邱旭瑜：《商业化——中国律师业变革和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律师网，&lt;br /&gt;http://www.acla.org.cn/forum/gshowthreaded.php?Cat=&amp;Number=721945&amp;page=10&amp;view=expanded&amp;sb=7&amp;o=&lt;br /&gt;2、刘京华：《对中国律师业价值取向的反思》，中国律师网，&lt;br /&gt;http://www.acla.org.cn/pages/2003-3-6/s6731.html&lt;br /&gt;3、吴革；《律师,你为谁服务?》，《律师文摘》2006&amp;#8226;第一辑第97页&lt;br /&gt;4、张卫平《律师要成为一支正义的力量》，《律师文摘》2004&amp;#8226;第四辑第41页&lt;br /&gt;5、参阅“第二届中国律师论坛”自由论坛精彩剪辑之二：《中国律师专业化发展是否应以培养学者型律师为方向》，原载《中国律师》2003年第2期&lt;br /&gt;6、任秉铎对此认为：“各地除了少数律师被作为‘花瓶’选为人大、政协代表有机会参政议政外，大部分律师都没有参政议政的机会……就是这些少数被选为参政议政的代表的律师，大多数是少数民主党派推荐的，很少有律师群体推选出来的。”《我国律师现状及其发展之思考》，原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5期&lt;br /&gt;7、王进喜：《律师职业化与律师职业行为规则》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1152269/&lt;br /&gt;8、张华：《青年律师与中国法制文明的推进——面对WTO，我国青年律师的素质缺陷与对策》。http://www.cnki.net/index.htm。赵大程：“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服务行业出现了明显商业化倾向，特别是法律服务的运作方式越来越受市场规律的支配，商业化倾向成为一些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动力……法律服务承担着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职责，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其服务绝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追求商业化。 ”《加快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中国律师》2004年第3期&lt;br /&gt;9、罗干在“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上说：“我们也要看到，当前在律师队伍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律师不能正确处理服务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如乱收费，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甚至违法乱纪等，这些现象虽然是极个别的，但是影响了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损害了律师队伍的形象。”原载《律师事业发展的新机遇和新要求——罗干同志在“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上的讲话（摘要）》，《中国律师》2001年第1期。张福森：“一些律师无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当事人委托事务玩忽懈怠，收了费不办事；有的为了打赢官司而不择手段，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向司法人员行贿；有的律师缺乏团队合作精神，在承办法律事务中诋毁、贬损他人，采取烂做广告、压低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努力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律师管理模式——在全国律师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国律师》2002年第4期。另参阅，刘桂明：《救亡与图存：中国律师业面临十大难题》《中国律师》2002年第11期；吴开龙：《二十一世纪我国律师素质浅论》《龙岩师专学报》2000年 12月，第18卷第4期&lt;br /&gt;10、顾培东：《中国律师制度的理论检视与实证分析》，《中国律师》1999年第11期&lt;br /&gt;11、余少祥：《论律师职业价值与商业限制》中国论文下载中心http://www.studa.net/faxuelilun/060521/10024926.html&lt;br /&gt;12、崔丽：《律师法十年咏叹调》，《中国青年报》2006-05-13&lt;br /&gt;13、谭尚军：《论律师的职业价值》，中国民商裁判网，http://www.zwmscp.com/list.asp?Unid=6541&lt;br /&gt;14、俞梅荪，张野：“政府职能中有相当一部分要转移到中介机构。律师广义上是中介行业，律师协会的WTO专门委员会在中介机构中，是与WTO最有关的中介机构。”。《掌握WTO规则，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全国律师协会成立WTO专门委员会暨研讨会综述》。《中国律师》2002年第9期&lt;br /&gt;15、黄然先生在《浅议律师专业化定位与学者型律师的培养》一文认为：“其实，如果真的拿律师与商人相提并论是不适宜的。因为律师不是惟利是图的商人。”《中国律师》2003年第2期&lt;br /&gt;16、石献智：《律师角色转换与社会责任》，临沂律师网，http://www.jhrlawyer.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819&lt;br /&gt;17、[美]安索尼T.克罗曼《迷失的律师》，法律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第2页&lt;br /&gt;18、程守太、向飞：《律师在现代社会中的定位》，神州律师网http://www.zjbar.com/show1.php?id=34035&lt;br /&gt;19、潘志恒：《如何保持律师的使命感》，《中国律师》2002年第10期&lt;br /&gt;20、余少祥：《论律师职业价值与商业限制》，中国论文下载中心http://www.studa.net/faxuelilun/060521/10024926.html&lt;br /&gt;21、吴清旺：《中国律师“边缘化”之思考》http://www.xici.net/b167997/d8507628.htm&lt;br /&gt;22、张用江：《律师的使命》，中国律师网&lt;br /&gt;&lt;br /&gt;&lt;br /&gt;作者联系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大通北路80-13号&lt;br /&gt;邮编363000&lt;br /&gt;电话:0596-2022199 手机:139 5968 9696&lt;br /&gt;E-mail:hpydl@fjlawyers.net&lt;div class="blogger-post-footer"&gt;&lt;img width='1' height='1' src='https://blogger.googleusercontent.com/tracker/1088955971124709239-2817361773882191592?l=www.xn--etto7a.biz' alt='' /&gt;&lt;/div&gt;</content><link rel='replies'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feeds/2817361773882191592/comments/default' title='張貼意見'/><link rel='replies'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7/blog-post_9699.html#comment-form' title='0 個意見'/><link rel='edit'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2817361773882191592'/><link rel='self'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2817361773882191592'/><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7/blog-post_9699.html' title='对律师商业化问题的思考'/><author><name>薛.COM</name><email>noreply@blogger.com</email><gd:image rel='http://schemas.google.com/g/2005#thumbnail' width='16' height='16' src='http://img2.blogblog.com/img/b16-rounded.gif'/></author><thr:total>0</thr:total></entry><entry><id>tag:blogger.com,1999:blog-1088955971124709239.post-5910325123275963231</id><published>2009-07-17T11:22:00.001-07:00</published><updated>2009-07-17T11:22:31.126-07:00</updated><title type='text'>年轻律师应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title><content type='html'>年轻律师应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lt;br /&gt;&lt;br /&gt;文/张国铁律师&lt;br /&gt;&lt;br /&gt;　　我很少谈及专业方面的东西,我比较喜欢研究律师成功学这个领域,我也一直也在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去体会、感受律师这样一个崇高的职业，我很喜欢和同行聊天、交流并把自己的感受写成文章,这样既能促使自己去思考一些深层次问题,也是对个人的一种总结和提高,前两天跟几个同行聊天,发现律师界普遍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缺乏职业规划,有的人虽然十几年来一直在从事律师工作,但业务一直无法提高,总是原地踏步或停留在某个阶段徘徊不前,想突破这个颈瓶,却又力不从心, 比如说想开拓些大型顾问单位,却为小案子疲于奔波而无法分身导致耽误了宝贵的商机,机会被别人抢走,还有人想律师事务所,但找不到一支精英团队做后盾,也没有稳定的客户群做保障,还有部分律师在县城干了几十年,在当地也小有名气,但业务却没有水涨船高,于是想换一个好环境到大城市发展,但又不愿意轻易舍弃自己在县城积累了几十年的人脉关系,让他们抛开一切资源,到大城市重新开始显然不现实,也有的老律师当初因为选择在企业做中层管理干部,因企业人事变动, 想重新回到律师行业,却发现时不我待,体力不支,激情消逝,错过了做律师的黄金年龄,这种种现象说明了什么问题?说明我们的律师普遍都缺乏职业规划,等某天真正意识到这个问题的的时候却发现一切都来不及了,因此我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定要规划好自己的职业生涯并按照自己的职业规划有计划有顺序,有条不紊的进行,坚持下来,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发现自己进步飞速,收获惊人!&lt;br /&gt;&lt;br /&gt;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规划职业生涯呢?首先,定位一定要准,你想做一名什么样的律师?正义凛然型的还是惟利是图型的?学者型的还是社会型的?专业型的还是兼职型的?公益型的还是商业型的呢? 很显然,我们面临很多种类选择,这就是你的定位,定位准,回报就高,定位错,就会走弯路,甚至半途而费,我个人倾向于把律师定位为商业型,很多人反对把律师跟商人挂钩，认为那样跟律师职业特征不符合,其实那完全是一种误解,我更喜欢把律师定位为一个商人，如果我们把自己定位为一个商人,我们就会抛弃陈旧的等客上门的传统模式,把自己完全放开,实行市场化管理,很多律师尤其是年龄比较大的律师业务不好并不是他们水平差,而是因为他们始终放不下面子去市场营销,他们甚至认为律师象推销员一样去营销有损律师尊严和身份,因此他们宁愿过着没有案源的艰苦生活都不愿意去营销自己,律师一旦商业化了,法律服务就成为了我们的产品，为了把产品推销出去,我们必然就要进行市场预测,市场营销,逐步把法律服务这个产品做成品牌化，规模化，有了产品营销意识和产品营销理念作为指导方针,还担心律师没有案子办吗?其实律师远比其他商业领域有优势得多,律师凭自己的法律知识和一张律师证就能在激烈的商品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不需要店面,也不需要资金成本.完全是无本生意,远比其他靠提供体力跑腿还要有巨额成本的服务行业要强得多,在这样的先天优势下,只要我们主动出击,象其他商人一样契而不舍去寻求商机和商业合作伙伴,我们一定能成为商业领域的佼佼者,可惜的是,我国的大部分律师都没有企业家的商业头脑.或许这就是律师这个特定主体的局限性吧&lt;br /&gt;&lt;br /&gt;其次，律师的职业规划应有规律、有步骤有计划的进行,逐步从量变转化为质变，成功绝非一种偶然，都是有规律可循的，大多律师经过几年的执业达到一定高度并获得成功都不是偶然的，这是专业水平、人际关系，知名度、社会阅历等多种因素综合在一起形成的。但很多人因为没有意识到这个规律，没有心理准备，面对突然急剧增加的业务，他们仅仅认为只是运气好，不去深刻去分析原因进而维护这种良好的状况，相反，只是被动接受，结果业务虽然多，但整天忙得不可开交，显得杂乱无章，工作无法衔接，最终错过宝贵商机，事业下滑。&lt;br /&gt;&lt;br /&gt;律师成功规律都有个过程，这个过程从实习起大概需要两三年时间，在实习阶段里，重点应该放在学习业务和技巧上，这个时候不应急于去接案子挣钱，还没有学会爬就急着要走有点拔苗助长的感觉，这个时候我们应该推迟我们成功的脚步，专心塌实的学习业务。但我们可以有意识得去积累我们的人脉资源，利用实习或做助理的机会，尽量多认识和接触不同的人，把已经拥有的人脉进行系统整理分类，并不定期进行维护。待实习期满，自己执业的时候，这批人脉将为我们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lt;br /&gt;&lt;br /&gt;不依规矩，不成方圆，律师在规划自己职业生涯的过程中，实际上也在规划自己的习惯和生活方式。待若干年后，回味自己当年的努力，一定是别有一番滋味！&lt;div class="blogger-post-footer"&gt;&lt;img width='1' height='1' src='https://blogger.googleusercontent.com/tracker/1088955971124709239-5910325123275963231?l=www.xn--etto7a.biz' alt='' /&gt;&lt;/div&gt;</content><link rel='replies'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feeds/5910325123275963231/comments/default' title='張貼意見'/><link rel='replies'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7/blog-post_1217.html#comment-form' title='0 個意見'/><link rel='edit'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5910325123275963231'/><link rel='self'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5910325123275963231'/><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7/blog-post_1217.html' title='年轻律师应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author><name>薛.COM</name><email>noreply@blogger.com</email><gd:image rel='http://schemas.google.com/g/2005#thumbnail' width='16' height='16' src='http://img2.blogblog.com/img/b16-rounded.gif'/></author><thr:total>0</thr:total></entry><entry><id>tag:blogger.com,1999:blog-1088955971124709239.post-2970657261435713969</id><published>2009-07-17T11:20:00.000-07:00</published><updated>2009-07-17T11:21:27.979-07:00</updated><title type='text'>关于律师、记者及其他</title><content type='html'>关于律师、记者及其他&lt;br /&gt;&lt;br /&gt;律师与记者这两个词放在一起，一般人都不会觉得意外，都觉得很正常、很自然、很协调，就像把律师分别与注册会计师、医师放在一起一样。但真正把律师和记者放在一起，从职业角度做深入分析、探讨的，可能并不多。&lt;br /&gt;首先，比较一下律师与注册会计师。&lt;br /&gt;从我国的职业资格考试的角度而言，最能与律师相匹配的就是注册会计师了，律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与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被公认为中国目前体制最完善、最有含金量、也最为引人瞩目的两项职业资格考试。我国律师职业实行的是注册制（好像也没听说过有国家实行非注册制的），也就是说所有律师都是经过注册的，律师也就是注册律师的简称。注册会计师特别强调“注册”，是因为会计师有注册与非注册之区分。一般人都认为律师与注会的工作专业性强，都在专门的事务所工作。所以，律师与注会的相似点有三项：1、资格考试严格，从业的门槛高；2、都实行法定的注册制；3、专业性强，都在事务所工作。&lt;br /&gt;但从实际执业来看，我认为两者是相去甚远了。曾有朋友是做注会的，他也是强力推荐我考律师资格的。几年后再联系，才知他本人已考了公务员，虽然不是转行仍然做会计工作，而且有注会资格，但毕竟是不做注会了。细细聊过才知，注会与律师的工作开展其实是相差甚远的，特别是对于刚入行的。律师，公认是自由职业者，不管对于具体的律师个体，他是否真正自由，但职业特点、业务类型确实决定了可“自由”办案，而注会则做不到。&lt;br /&gt;从执业机构来看，律师所通常是进行松散性管理，而注会所管理相对严格。从业务办理上来看，除去大型非诉案件，律师办案是单兵做战，一个律师就可以独当一面，实战上并不需要借助他人的配合；而注会办理业务通常是兵团做战，一般需要相互协作。从业务层级上来看，律师业务梯度比较连续，大律师可以办大案，小律师可以办小案，选择面广，而注会业务则没这么连续。从营销主体上来看，律师侧重于个体营销、侧重于个人品牌的建立，换所基本上不影响业务，而注会则侧重于企业营销，注会依附于注会所。所以，律师和注会最大的差别则在于，律师是自由职业，而注会实际上不是。&lt;br /&gt;其次，再说一下律师与医师。&lt;br /&gt;把律师与医师相提并论，应该是受西方文化的影响。许多老百姓都会说，律师与牙医是最挣钱的！那么，两者是否在中国也最挣钱，国情不同，区别也会较大，在这不做讨论，还是针对在我国国情下的执业特点粗谈一二。&lt;br /&gt;根据社会公众的认知，两者有以下共同点：1、专业性强；2、都需法定的执业证；3、临危受命，扶危济困，救人于水火之中。前两项与律师及注会的共性类似，最后一项是律师与医师的特项。&lt;br /&gt;两者的区别也很明显：1、虽然医疗体制改革后，一些优秀的医师有了更好的发展空间，个人才智得以发挥，以致于医术高明、口碑相传，但整体而言，医师行业还远远不是经营个人口牌的行业；2、从体制及单位性质上而言，医师绝对不是自由职业。&lt;br /&gt;最后，我们来重点谈一下律师与记者。&lt;br /&gt;律师与记者相提并论，其共性是什么？我想了一下，认为应该是两点：1、均为自由职业；2、社会公众所寄予的仗义执言、惩恶扬善的厚重使命！（只不过惩的方式及后果不同罢了）&lt;br /&gt;在日常的办案实践中，经常碰到通过法律途径无法维权或者维权成本很高以及司法不公的个案，许多当事人都会说“找记者报道一下，我就不信找不到说理的地方！”&lt;br /&gt;这种情况反映，现实中媒体的社会功效都被社会公众误解或倾斜了。媒体的社会功效其实就是发现问题，进而广播问题，以起到社会监督的作用。然而，在老百姓看来，律师都解决不了的问题，他们理所当然会想到，让记者去帮他们解决，显然误解了记者的职业定位。&lt;br /&gt;同时，另一方面也反映社会公众对当今（深圳）媒体的信任、自我的定位理解，所寄予的深切希望，以及目前的社会现状！中国的法治进程确实还有很远的路要走，纠纷的纯粹司法结果并不能完全让社会公众所认可。但是一旦有媒体参与的话，趋向正义的可能性以及效率就会大大提高，因此，社会公众把记者视作了正义斗士的化身，理所当然的就赋予了其解决问题（主持正义、惩恶扬善）的社会责任。&lt;br /&gt;谈到这，我默然了……同时，也清醒的认识到：在社会予盾中，律师不是万能的，即便是在自己法律的一亩三分地上……&lt;br /&gt;所以，律师与记者最大的职业共性就是体现在正义化身上，而在当前律师业发展定位渺茫、负面新闻不断、律师业未与社会有效沟通的现实环境中，记者在此方面可能更甚于律师。这是律师业自身的问题，也是律师个体自我价值取向的问题，无怪乎民众。&lt;br /&gt;当然二者的工作推进也是有区别的：1、记者的工作接触面较大，具有广度，律师的工作是在专业的法律范畴内，更有深度；2、记者所反映的问题通常是群体性或有代表性的，属宏观范畴，而律师要解决的问题是针对具体的当事人，类似于法院的“不告不理”原则，属微观范畴。&lt;br /&gt;而在这里，我要强调的是，当今的社会背景下，律师和记者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承载更多的正义使命，共同推进一个城市、社会、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只不过相对而言，记者更倾向于民主，而律师则倾向于法治罢了。&lt;br /&gt;基于记者与律师的职业特点，工作上也是可以有机衔接的。记者可以凭借敏感的社会触角发现更多的问题，而对于专业的法律问题则可由律师介入，而对后续的处理结果，媒体则可履行社会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以促使其尽可能的在公开、公平、公正的轨道上运行，使民主的阳光能够普撒在社会上每一个角落！而对于律师所处理的专业法律事务，一旦发现属新兴的纠纷热点或因法律滞后所产生的困惑，亦可通过记者告知于天下，以尽可能的减少维权成本，推动立法的进程。当然，遇到明显的司法不公现象，亦可邀请媒体介入，进行社会监督。&lt;br /&gt;闲来无事，翻阅律师同行文章，随感而发，遂记之。&lt;br /&gt;&lt;br /&gt;&lt;br /&gt;　　　　　　　　　　　　　　　　　　　　　　　　　　　　　深圳律师　来瑞磊&lt;br /&gt;　　　　　　　　　　　　　　　　　　　　　　　　　　　　　www.szlvshi.com&lt;br /&gt;　　　　　　　　　　　　　　　　　　　　　　　　　　　　　2008年8月1日&lt;div class="blogger-post-footer"&gt;&lt;img width='1' height='1' src='https://blogger.googleusercontent.com/tracker/1088955971124709239-2970657261435713969?l=www.xn--etto7a.biz' alt='' /&gt;&lt;/div&gt;</content><link rel='replies'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feeds/2970657261435713969/comments/default' title='張貼意見'/><link rel='replies'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7/blog-post_996.html#comment-form' title='0 個意見'/><link rel='edit'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2970657261435713969'/><link rel='self'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2970657261435713969'/><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7/blog-post_996.html' title='关于律师、记者及其他'/><author><name>薛.COM</name><email>noreply@blogger.com</email><gd:image rel='http://schemas.google.com/g/2005#thumbnail' width='16' height='16' src='http://img2.blogblog.com/img/b16-rounded.gif'/></author><thr:total>0</thr:total></entry><entry><id>tag:blogger.com,1999:blog-1088955971124709239.post-2013666491628537767</id><published>2009-07-17T11:19:00.000-07:00</published><updated>2009-07-17T11:20:01.339-07:00</updated><title type='text'>律师如何帮助企业增加利润</title><content type='html'>看到这个题目，可能很多人会觉得奇怪，律师不是帮人打官司的吗，能帮企业减少损失就不错了，还能帮企业&lt;br /&gt;&lt;br /&gt;增加利润？&lt;br /&gt;&lt;br /&gt;　　我的回答是：能。一定能！&lt;br /&gt;&lt;br /&gt;　　有什么办法呢？&lt;br /&gt;&lt;br /&gt;　　答：谈判。&lt;br /&gt;&lt;br /&gt;　　一、为什么说谈判能帮企业增加利润&lt;br /&gt;&lt;br /&gt;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增加利润一般有三种方法：1、增加营业额；2、降低成本；3、谈判。&lt;br /&gt;&lt;br /&gt;　　第一种方法，增加营业额，它最直接，但也最难。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争夺市场份额本身就是一件很难的事情；而且增加营业额往往也会增加费用，比如员工工资、广告费、业务员提成等等。所以可能企业的营业额增加很多，但扣除费用以后发现，利润却没怎么增加。&lt;br /&gt;&lt;br /&gt;　　第二种方法，降低成本。一般来说，企业降低成本的空间是有限的，降到一定程度就再也没法降了；而且降低成本还有可能降低产品的品质，反而损害了公司的长远利益。&lt;br /&gt;&lt;br /&gt;　　第三种方法，谈判。通过谈判，尽量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一买一卖之间，利润就出来了。它是增加利润最有效也是最快的办法，因为谈判争取到的每一分钱都是净利润！比如企业的某产品通常售价是一万元，如果业务员谈判水平提高了，售价提高到一万一千元，则提高的一千元完全是净利润；同样，企业在采购时所节省的每一分钱也都是净利润！&lt;br /&gt;&lt;br /&gt;　　美国通用汽车是世界上最大的汽车公司之一，早期通用汽车曾经启用了一个叫罗培兹的采购部经理，他上任半年，就帮通用汽车增加了净利润20亿美金。他是如何做到的呢？汽车是由许许多多的零部件组成，其大多是外购件，罗培兹上任的半年时间里只做一件事，就是把所有的供应配件的厂商请来谈判，他说，我们公司信用这样好，用量这样大，所以我们认为，现在要重新评估价格，如果你们不能给出更好的价格的话，我们打算更换供应的厂商。这样的谈判下来之后，罗培兹在半年的时间里就为通用省下了20亿美金！&lt;br /&gt;&lt;br /&gt;　　难怪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首席谈判顾问罗杰&amp;#8226;道森说：“全世界赚钱最快的办法就是谈判！”&lt;br /&gt;&lt;br /&gt;　　除此之外，谈判对企业还有另一个好处：可以用最低的成本解决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纠纷，并且使企业内部以及企业和客户、供应商之间形成一种和谐共赢的关系，而不是紧张对抗的局面。&lt;br /&gt;&lt;br /&gt;　　解决纠纷一般有三种方式，可以归结为三个字：力、理、利。“力”对应的是暴力解决，比拼谁的拳头更硬，或者说静坐、游行示威等。“理”则是上法院讲理，通过诉讼解决。“利”则是通过谈判，达成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方案，也就是说，用利益来促使双方相互妥协，达成协议。&lt;br /&gt;&lt;br /&gt;前两种方式对企业来说，都会带来很多的负面效果。暴力解决就不用说了，它可能要让行为者付出鲜血、自由乃至生命的代价。即便诉讼解决，也会耗费企业大量的人力、财力以及时间成本。同时，诉讼结果也具有不确定性，没有人敢保证诉讼结果一定会是什么样的。而且更麻烦的是，在美国，打官司可能并不影响双方的商务合作，但中国人一般都觉得，一旦打官司，双方交情就没了，合作基本就不可能了。我遇到一些企业家，他们请我出面帮忙追索债务，直接就说：“傅律师，不行就起诉他们！反正不打算和他们来往了！”诉讼对商务合作关系的伤害由此可见一斑。所以企业即使赢了官司，失去的可能更多。&lt;br /&gt;&lt;br /&gt;原三株实业有限公司的吴炳新，在公司与一位老汉发生诉讼时，发誓什么都不要也要打赢官司。最终三株打赢了这场官司，但三株公司也从此倒下了。某单位有个员工因辞职问题与公司发生矛盾，申请仲裁后又诉讼至法院。其实在协商离职时公司答应补偿一万八千元，该员工答应了，后又反悔，直接申请仲裁了。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补偿该员工五万多元，但该公司老总发誓即使把钱花在别的地方，即便公司破产，也不愿把钱付给该员工，最终该公司破产了，该员工也没拿到法院判决的补偿款。诉讼风险不可不重视啊！&lt;br /&gt;&lt;br /&gt;相比较而言，第三种方式是最好的一种，成本相对较低，也有利于形成和谐共赢的关系。企业内外关系都和谐了，也有助于企业业绩的增长，这也是间接地帮助企业增加利润。我在给我的法律顾问单位做商务谈判技巧培训的时候，也不断地向公司领导及员工传达一种理念：一定要具备协商谈判的意识，要培养谈判的思维模式，不要轻易走极端。员工和领导之间，公司和客户之间等等，不可轻易诉讼，能协商谈判解决的尽力用这种方式解决，避免两败俱伤的局面出现。&lt;br /&gt;&lt;br /&gt;　　所以，中国的企业要想做大做强，一定要重视谈判；中国的律师想要有更多的施展才能的空间，一定要重视谈判技巧的学习和研究！&lt;br /&gt;&lt;br /&gt;　　二、律师在谈判方面有何优势&lt;br /&gt;&lt;br /&gt;　　律师如何帮企业增加利润？那就是帮助企业谈判，帮助企业培训谈判技巧。在谈判方面，律师是具有优势的：&lt;br /&gt;&lt;br /&gt;　　1、律师有较丰富的谈判实战经验&lt;br /&gt;&lt;br /&gt;　　由于职业特点，律师经常要做的工作就是谈判，如在法庭调解阶段需要谈判，庭外和解阶段需要谈判，帮助他人调解解决纠纷需要谈判，律师还经常要帮助客户进行商务谈判，等等。所以，律师一般都有比较丰富的谈判实战经验。比如，前不久，我帮助一位客户谈判，花了两个多小时，帮助客户多挣了5万元！&lt;br /&gt;&lt;br /&gt;　　谈判桌上很重要的是心理素质和临场反应能力的较量，而法庭是特别锻炼人的心理素质和临场反应能力的地方，律师经常接受这种锻炼，所以比较适合参加谈判。同时，谈判时口头表达能力很重要，这点通常也是律师的强项。&lt;br /&gt;&lt;br /&gt;　　2、相对超脱的地位可实现“旁观者清”&lt;br /&gt;&lt;br /&gt;　　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谈判，可以避免将当事人情绪带入谈判场合而过分陷入其中不能自拔，即所谓“当事者迷，旁观者清”。而且，律师经历各种复杂、棘手的事情比较多，看问题相对比较理性和透彻，有利于在谈判中看清局势，冷静地进行分析和判断。谈判过程中，人们往往习惯于关注自己这一方的弱势以及所承受的压力，常常看不到对方的弱势和压力点，看不到自己的谈判筹码，从而可能在谈判过程中变得被动。而有“旁观者”律师帮忙分析和提醒，委托人就能更准确地把握整个谈判的局势。&lt;br /&gt;&lt;br /&gt;　　前不久我刚帮助一位朋友谈判。有人想把一个能低价购买房屋的资格转让给他，对方报价从35万元降到20万元，我的朋友准备答应他，不过在答应之前还是有点不放心，特意请我帮他再谈一下。我看了他提供的资料，询问了有关情况并和对方初步接触之后，告诉他，对方根本没有什么谈判筹码，咱们这边占绝对优势，这20万元价格太高了！另外，这桩交易存在法律风险，十年内拿不到房产证，还有其他风险。我的朋友听我这么一分析，最终决定放弃这笔交易。他充满感激地对我说：“多亏请你帮忙了，不然我现在就要后悔得肠子都青了！”&lt;br /&gt;&lt;br /&gt;　　3、律师和委托人相互配合，可以尽量争取最大利益&lt;br /&gt;&lt;br /&gt;　　谈判学中有一种非常著名的策略叫“黑白脸”策略。例如，假设卖方声称底价是100万元，买方觉得价格很不错，想试图再讨价还价，但又怕一不小心失去了这桩买卖，怎么办？如果买方聘请了一位代理律师，这位代理律师就可以表示愿意支付这个数额但同时又表示缺乏授权，从而获得与委托人一起更为全面地考虑所处情况的宝贵时间和机会。反之，在某些谈判场合，代理律师也可以用一种强硬的、甚至令人反感的方式给对方施加压力，最终由委托人出面打圆场，并以与代理律师相比更令人愉快的方式达成协议。这种策略既可以有效地向对方施压，又不会导致激烈冲突。&lt;br /&gt;&lt;br /&gt;　　美国著名的房地产投资人唐纳&amp;#8226;川普就把这个策略运用得非常纯熟。他一般先让律师出面和对方慢慢磨，磨得对方快要疯了，他才出面。他一来就假意把律师训一通：“跟你说过多少次了，史密斯先生是我们的重要客户，有些利益跟别人可以争，跟他不能争。”然后对客户说：“不好意思啊，这个律师不懂事。”然后让谈判及合作变得愉快、顺利。&lt;br /&gt;&lt;br /&gt;　　实践中代理律师可以与委托人配合实施各种各样的策略，帮助委托人清楚地表达各种利益，协调当事方的不同需求，提供和取舍备选方案，最大限度地实现委托人的利益。&lt;br /&gt;&lt;br /&gt;　　4、律师的身份和专业知识对谈判很有帮助&lt;br /&gt;&lt;br /&gt;　　在谈判中，身份和头衔本身就具有影响对方的力量。我曾陪同一位客户去与开发商谈判退房之事。在这之前，我的客户自己去谈过，开发商跟他说，如果要退房，要付违约金7万多元，所以最好不要退。我这位客户感觉7万多元违约金有点多，但又确实想退房，于是请我去帮忙。我去了之后，先表明了我律师的身份。开发商一看，马上说，等一下，我也要请我们的律师来参与谈判。（担心我欺负他？呵。）后来他说，如果退房，购房者需要支付1万元左右的违约金。怎么7 万元一下子变成1万元了？！因为他知道，违约金是要有依据的，虽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比较复杂且对他们比较有利，但我们这边有律师在场，也不能随便忽悠。&lt;br /&gt;&lt;br /&gt;　　此外，商务谈判的主要目的是合作，在谈判成功之后签协议时如果有律师把关，也能让企业规避很多风险。前面提到的我朋友原计划20万元买一个购房资格的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lt;br /&gt;&lt;br /&gt;　　三、律师在商务谈判中应注意的问题&lt;br /&gt;&lt;br /&gt;　　律师参与谈判并非只有优势，如果不注意一些问题，反而可能造成“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的后果。以下问题律师在谈判过程中应重点注意：&lt;br /&gt;&lt;br /&gt;　　1、避免一开始就敌对&lt;br /&gt;&lt;br /&gt;　　谈判学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开场策略就是??避免敌对。我给企业培训商务谈判技巧，讲到避免敌对这个策略时有一个互动，那就是请一位听众到前面来，我伸出双掌，让他也伸出双掌，四掌相对，我一用力推，对方马上也用力推我。然后我就告诉听众，我没有给这位听众任何指示，但他很自然地就抵抗我的推力。这给我们的启示就是：如果你在谈判一开始就咄咄逼人，很容易造成对方的反抗；在和对方意见不统一时，如果你急于反驳对方，一般情况下，你越反驳，对方会越有求胜的欲望，越坚强地捍卫他自己的立场，你越难以说服对方。所以，切记一开始要避免敌对，要学会运用一些谈判技巧来说服对方，达到自己的目的。&lt;br /&gt;&lt;br /&gt;　　律师，尤其是做诉讼业务为主的律师，由于和对方当事人及律师在法庭上针锋相对惯了，很容易把这个“职业病”带到谈判中来。难怪有的企业家说，他宁愿在签合同时请律师审核一下，不愿意让律师参与谈判，因为律师一参与，常常把生意给弄砸了。实践中，有的律师发律师函，动不动就威胁对方，你不按我说的做，我就要起诉你，要怎么对付你等等。有的时候这种威胁是必要的，但多数情况下，其实不需要这样。这种说话的口气很容易一开始就造成敌对，基本上把友好协商的可能性给封闭了。即使要表达这样的意思，也可以用更和缓的方式来表达。在谈判中，比较常用的应是预警策略，而不是威胁。&lt;br /&gt;&lt;br /&gt;　　2、避免用太多的专业术语&lt;br /&gt;&lt;br /&gt;　　律师和医生一样，是一个专业性很突出的职业，有很多专业术语普通人是听不懂的。除非有的时候是战术需要，否则律师不应该用太多的专业术语，即使要用，也要用通俗易懂的话解释清楚。如果律师在谈判过程中动不动就蹦出一些专业术语来，弄得对方甚至己方当事人莫名其妙，这个律师就不太受欢迎了。&lt;br /&gt;&lt;br /&gt;　　3、应精心准备，避免仓促上阵&lt;br /&gt;&lt;br /&gt;　　由于律师的“旁观者”身份，可能会使律师对企业谈判的目的，企业真正的需求，谈判对手的情况等不够了解。《孙子兵法》上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谈判也是一样。我在给企业培训商务谈判技巧时，特别强调了信息的重要。谈判取决于三个因素：权力、信息、时间。人们常说，万变不离其宗，这三个因素就是谈判的“宗”，其他一系列的策略都是围绕这个“宗”展开的。所以律师在上谈判桌前，一定要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或者和企业有关人员好好沟通，进行商议。必要时律师还应帮助企业收集谈判对手的信息。&lt;br /&gt;&lt;br /&gt;　　四、小结&lt;br /&gt;&lt;br /&gt;　　可以这样说，律师是以谈判为生的职业群体，律师的声望和收入都受到其谈判能力的巨大影响。谈判技巧对律师来说如此重要，按理来说，律师应该在提高谈判技巧方面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目前，谈判专业训练并没有得到中国律师界的足够重视。如今，美国律师在法学院就可以接受谈判技巧的培训。相比之下，谈判课程在中国法学教育中仍然是一片空白，每年进行的律师业务培训也鲜有律师谈判的主题。&lt;br /&gt;&lt;br /&gt;　　希望此文能引起律师同行们对谈判技巧学习的兴趣，更好地施展自己的才能，提高为企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同时也愿企业家能更好地利用律师的专业知识和谈判技能，为企业增加利润。&lt;br /&gt;&lt;br /&gt;***************************************&lt;br /&gt;&lt;br /&gt;【作者简介】傅强律师&lt;br /&gt;&lt;br /&gt;股东权益律师&lt;br /&gt;&lt;br /&gt;商务谈判律师&lt;br /&gt;&lt;br /&gt;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lt;br /&gt;&lt;br /&gt;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律师团成员&lt;br /&gt;&lt;br /&gt;MSN:futingyou@hotmail.com&lt;br /&gt;&lt;br /&gt;QQ:63753984&lt;br /&gt;&lt;br /&gt;邮箱：futingyou@163.com&lt;br /&gt;&lt;br /&gt;手机:13811738730&lt;br /&gt;&lt;br /&gt;博客：http://blog.sina.com.cn/fuqiang001&lt;div class="blogger-post-footer"&gt;&lt;img width='1' height='1' src='https://blogger.googleusercontent.com/tracker/1088955971124709239-2013666491628537767?l=www.xn--etto7a.biz' alt='' /&gt;&lt;/div&gt;</content><link rel='replies'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feeds/2013666491628537767/comments/default' title='張貼意見'/><link rel='replies'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7/blog-post_17.html#comment-form' title='0 個意見'/><link rel='edit'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2013666491628537767'/><link rel='self'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2013666491628537767'/><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7/blog-post_17.html' title='律师如何帮助企业增加利润'/><author><name>薛.COM</name><email>noreply@blogger.com</email><gd:image rel='http://schemas.google.com/g/2005#thumbnail' width='16' height='16' src='http://img2.blogblog.com/img/b16-rounded.gif'/></author><thr:total>0</thr:total></entry><entry><id>tag:blogger.com,1999:blog-1088955971124709239.post-9073867523728445167</id><published>2009-07-17T11:18:00.001-07:00</published><updated>2009-07-17T11:18:17.831-07:00</updated><title type='text'>韩国律师找不到饭碗</title><content type='html'>星岛环球网  2009-07-17 13:38:46   &lt;br /&gt; &lt;br /&gt;  &lt;br /&gt;&lt;br /&gt;　　今年1月修完司法研修院课程的K某已经闲赋在家半年。因为进入法务法人（法律事务所）或大企业他压根连想都没敢想，就是做一名律师“助手”都还没盼头儿。&lt;br /&gt;&lt;br /&gt;　　在首尔瑞草洞“法律城”已经开业十年的Y律师在进入今年以后，还没有接到一起案件。他说：“尽管每天都到事务所上班，但也无事可做，一般都是和其他手头没有案件的律师去洗桑拿等消磨时间。”&lt;br /&gt;&lt;br /&gt;　　韩国《朝鲜日报》报道，目前，在司法研修院毕业后没有就职或尽管开办了律师事务所但无事可做的“无业律师”正在增加。&lt;br /&gt;&lt;br /&gt;&lt;br /&gt;&lt;br /&gt;&lt;br /&gt;&lt;br /&gt;&lt;br /&gt;&lt;br /&gt;　　据司法研修院称，今年1月13日在研修院毕业的第38期978名学员中，有34人直到上月为止仍未找到工作。研修院学员连续几个月没能就业的事情还是第一次。&lt;br /&gt;&lt;br /&gt;　　司法研修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去年这时候没有找到出路的只有3人，但今年就业形势的严峻程度超乎想象。尽管也有经济萧条的原因，但主要是每年向社会投放1000名律师，导致供应过剩。”据调查，在未就业的研修院学员中，女性有18人，多于男性（16人）。据悉，尽管他们大幅降低年薪要求，以低姿态求职，但仍未成功就业。&lt;br /&gt;&lt;br /&gt;　　律师的第一年年薪也大幅下降。从位于瑞草洞的律师事务所的情况来看，研修院学员在这里的年薪早在10年前就已经得到8000万韩元的保障，但现在却以4000万至5000万韩元的条件刊登招聘广告。明年将从研修院毕业的K某说：“因为就业问题都快疯了，想要自己开业，觉得压力过大，但要想就业，又没有地方接收。”&lt;br /&gt;&lt;br /&gt;　　还有不少律师尽管开业，但却交不起律师会会费，与无业者没有两样。据首尔地方律师会称，6月份，在所属7900多名会员律师中，未能按期交纳每月5万韩元会费的律师有1762人。其中，3个月以上没有交费的有693人，12个月以上没有交费的也达到105人。&lt;br /&gt;&lt;br /&gt;　　首尔地方律师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要求上交会费，这些人就说‘连职员工资都开不了’、‘有房地产，但没有现金’，并以此为由不交会费。”&lt;br /&gt;&lt;br /&gt;　　据悉，在不交会费长达12个月以上的会员中，“难寻踪迹”的律师也有10人左右。首尔律师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找到‘失踪’的会员身在何处进行了调查，结果有些人不仅其朋友不知道在哪里，而且连家人也联系不上。”&lt;br /&gt;&lt;br /&gt;　　据悉，律师业界的萧条状况持续蔓延后，有些介绍案件的中间人竟拿走佣金的一半，甚至出现了中间人干脆直接雇用律师的非法律师事务所。就是说，尽管通常中间人介绍案件后，收取的介绍费为佣金的20%至30%，但如今即使给一半佣金，也有律师会接收案件。&lt;br /&gt;&lt;br /&gt;　　然而，有人认为现在的这种萧条状况不会是一时现象，会逐渐加深，这种观点进一步增添了法律界的危机。这是因为目前每年有1000名持有律师资格证的司法研修院毕业生走入社会，而且从2012年开始，将有2000名左右的法学院毕业生走进社会。&lt;br /&gt;&lt;br /&gt;　　截止到今年6月，韩国全国共有1.0946万名律师。大韩律师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就业问题和收入骤减等律师的危机时代正式开始。只有经历激烈的生存竞争的律师才能生存下去。”&lt;div class="blogger-post-footer"&gt;&lt;img width='1' height='1' src='https://blogger.googleusercontent.com/tracker/1088955971124709239-9073867523728445167?l=www.xn--etto7a.biz' alt='' /&gt;&lt;/div&gt;</content><link rel='replies'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feeds/9073867523728445167/comments/default' title='張貼意見'/><link rel='replies'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7/blog-post.html#comment-form' title='0 個意見'/><link rel='edit'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9073867523728445167'/><link rel='self'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9073867523728445167'/><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7/blog-post.html' title='韩国律师找不到饭碗'/><author><name>薛.COM</name><email>noreply@blogger.com</email><gd:image rel='http://schemas.google.com/g/2005#thumbnail' width='16' height='16' src='http://img2.blogblog.com/img/b16-rounded.gif'/></author><thr:total>0</thr:total></entry><entry><id>tag:blogger.com,1999:blog-1088955971124709239.post-5705657104184093742</id><published>2009-06-27T09:02:00.001-07:00</published><updated>2009-06-27T09:02:42.996-07:00</updated><title type='text'>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2009年7月1日实施）</title><content type='html'>信息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　 时间：2009-06-03　 作者：未知&lt;br /&gt;&lt;br /&gt;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等五项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研究，本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如下：&lt;br /&gt;&lt;br /&gt;　　一、计件收费&lt;br /&gt;&lt;br /&gt;&lt;br /&gt;　　（一）代理刑事案件&lt;br /&gt;&lt;br /&gt;&lt;br /&gt;　　1、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1500-10000元/件；&lt;br /&gt;&lt;br /&gt;&lt;br /&gt;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lt;br /&gt;&lt;br /&gt;&lt;br /&gt;　　3、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lt;br /&gt;&lt;br /&gt;&lt;br /&gt;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lt;br /&gt;&lt;br /&gt;&lt;br /&gt;　　（二）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3000-12000元/件。&lt;br /&gt;&lt;br /&gt;&lt;br /&gt;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lt;br /&gt;&lt;br /&gt;&lt;br /&gt;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lt;br /&gt;&lt;br /&gt;&lt;br /&gt;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lt;br /&gt;&lt;br /&gt;&lt;br /&gt;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5%－7%；&lt;br /&gt;&lt;br /&gt;&lt;br /&gt;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lt;br /&gt;&lt;br /&gt;&lt;br /&gt;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lt;br /&gt;&lt;br /&gt;&lt;br /&gt;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lt;br /&gt;&lt;br /&gt;&lt;br /&gt;　　三、计时收费&lt;br /&gt;&lt;br /&gt;&lt;br /&gt;　　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lt;br /&gt;&lt;br /&gt;&lt;br /&gt;　　四、收费说明&lt;br /&gt;&lt;br /&gt;&lt;br /&gt;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lt;br /&gt;&lt;br /&gt;&lt;br /&gt;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lt;br /&gt;&lt;br /&gt;&lt;br /&gt;　　（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lt;br /&gt;&lt;br /&gt;&lt;br /&gt;    反诉案件, 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lt;br /&gt;&lt;br /&gt;&lt;br /&gt;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lt;br /&gt;&lt;br /&gt;&lt;br /&gt;　　（四）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lt;br /&gt;&lt;br /&gt;&lt;br /&gt;　　（五）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lt;div class="blogger-post-footer"&gt;&lt;img width='1' height='1' src='https://blogger.googleusercontent.com/tracker/1088955971124709239-5705657104184093742?l=www.xn--etto7a.biz' alt='' /&gt;&lt;/div&gt;</content><link rel='replies'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feeds/5705657104184093742/comments/default' title='張貼意見'/><link rel='replies'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6/200971.html#comment-form' title='0 個意見'/><link rel='edit'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5705657104184093742'/><link rel='self'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5705657104184093742'/><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6/200971.html' title='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2009年7月1日实施）'/><author><name>薛.COM</name><email>noreply@blogger.com</email><gd:image rel='http://schemas.google.com/g/2005#thumbnail' width='16' height='16' src='http://img2.blogblog.com/img/b16-rounded.gif'/></author><thr:total>0</thr:total></entry><entry><id>tag:blogger.com,1999:blog-1088955971124709239.post-101591776905494200</id><published>2009-06-27T08:57:00.001-07:00</published><updated>2009-06-27T08:57:25.596-07:00</updated><title type='text'>律师如何帮助企业增加利润</title><content type='html'>看到这个题目，可能很多人会觉得奇怪，律师不是帮人打官司的吗，能帮企业减少损失就不错了，还能帮企业&lt;br /&gt;&lt;br /&gt;增加利润？&lt;br /&gt;&lt;br /&gt;　　我的回答是：能。一定能！&lt;br /&gt;&lt;br /&gt;　　有什么办法呢？&lt;br /&gt;&lt;br /&gt;　　答：谈判。&lt;br /&gt;&lt;br /&gt;　　一、为什么说谈判能帮企业增加利润&lt;br /&gt;&lt;br /&gt;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增加利润一般有三种方法：1、增加营业额；2、降低成本；3、谈判。&lt;br /&gt;&lt;br /&gt;　　第一种方法，增加营业额，它最直接，但也最难。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争夺市场份额本身就是一件很难的事情；而且增加营业额往往也会增加费用，比如员工工资、广告费、业务员提成等等。所以可能企业的营业额增加很多，但扣除费用以后发现，利润却没怎么增加。&lt;br /&gt;&lt;br /&gt;　　第二种方法，降低成本。一般来说，企业降低成本的空间是有限的，降到一定程度就再也没法降了；而且降低成本还有可能降低产品的品质，反而损害了公司的长远利益。&lt;br /&gt;&lt;br /&gt;　　第三种方法，谈判。通过谈判，尽量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一买一卖之间，利润就出来了。它是增加利润最有效也是最快的办法，因为谈判争取到的每一分钱都是净利润！比如企业的某产品通常售价是一万元，如果业务员谈判水平提高了，售价提高到一万一千元，则提高的一千元完全是净利润；同样，企业在采购时所节省的每一分钱也都是净利润！&lt;br /&gt;&lt;br /&gt;　　美国通用汽车是世界上最大的汽车公司之一，早期通用汽车曾经启用了一个叫罗培兹的采购部经理，他上任半年，就帮通用汽车增加了净利润20亿美金。他是如何做到的呢？汽车是由许许多多的零部件组成，其大多是外购件，罗培兹上任的半年时间里只做一件事，就是把所有的供应配件的厂商请来谈判，他说，我们公司信用这样好，用量这样大，所以我们认为，现在要重新评估价格，如果你们不能给出更好的价格的话，我们打算更换供应的厂商。这样的谈判下来之后，罗培兹在半年的时间里就为通用省下了20亿美金！&lt;br /&gt;&lt;br /&gt;　　难怪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首席谈判顾问罗杰&amp;#8226;道森说：“全世界赚钱最快的办法就是谈判！”&lt;br /&gt;&lt;br /&gt;　　除此之外，谈判对企业还有另一个好处：可以用最低的成本解决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纠纷，并且使企业内部以及企业和客户、供应商之间形成一种和谐共赢的关系，而不是紧张对抗的局面。&lt;br /&gt;&lt;br /&gt;　　解决纠纷一般有三种方式，可以归结为三个字：力、理、利。“力”对应的是暴力解决，比拼谁的拳头更硬，或者说静坐、游行示威等。“理”则是上法院讲理，通过诉讼解决。“利”则是通过谈判，达成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方案，也就是说，用利益来促使双方相互妥协，达成协议。&lt;br /&gt;&lt;br /&gt;前两种方式对企业来说，都会带来很多的负面效果。暴力解决就不用说了，它可能要让行为者付出鲜血、自由乃至生命的代价。即便诉讼解决，也会耗费企业大量的人力、财力以及时间成本。同时，诉讼结果也具有不确定性，没有人敢保证诉讼结果一定会是什么样的。而且更麻烦的是，在美国，打官司可能并不影响双方的商务合作，但中国人一般都觉得，一旦打官司，双方交情就没了，合作基本就不可能了。我遇到一些企业家，他们请我出面帮忙追索债务，直接就说：“傅律师，不行就起诉他们！反正不打算和他们来往了！”诉讼对商务合作关系的伤害由此可见一斑。所以企业即使赢了官司，失去的可能更多。&lt;br /&gt;&lt;br /&gt;原三株实业有限公司的吴炳新，在公司与一位老汉发生诉讼时，发誓什么都不要也要打赢官司。最终三株打赢了这场官司，但三株公司也从此倒下了。某单位有个员工因辞职问题与公司发生矛盾，申请仲裁后又诉讼至法院。其实在协商离职时公司答应补偿一万八千元，该员工答应了，后又反悔，直接申请仲裁了。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补偿该员工五万多元，但该公司老总发誓即使把钱花在别的地方，即便公司破产，也不愿把钱付给该员工，最终该公司破产了，该员工也没拿到法院判决的补偿款。诉讼风险不可不重视啊！&lt;br /&gt;&lt;br /&gt;相比较而言，第三种方式是最好的一种，成本相对较低，也有利于形成和谐共赢的关系。企业内外关系都和谐了，也有助于企业业绩的增长，这也是间接地帮助企业增加利润。我在给我的法律顾问单位做商务谈判技巧培训的时候，也不断地向公司领导及员工传达一种理念：一定要具备协商谈判的意识，要培养谈判的思维模式，不要轻易走极端。员工和领导之间，公司和客户之间等等，不可轻易诉讼，能协商谈判解决的尽力用这种方式解决，避免两败俱伤的局面出现。&lt;br /&gt;&lt;br /&gt;　　所以，中国的企业要想做大做强，一定要重视谈判；中国的律师想要有更多的施展才能的空间，一定要重视谈判技巧的学习和研究！&lt;br /&gt;&lt;br /&gt;　　二、律师在谈判方面有何优势&lt;br /&gt;&lt;br /&gt;　　律师如何帮企业增加利润？那就是帮助企业谈判，帮助企业培训谈判技巧。在谈判方面，律师是具有优势的：&lt;br /&gt;&lt;br /&gt;　　1、律师有较丰富的谈判实战经验&lt;br /&gt;&lt;br /&gt;　　由于职业特点，律师经常要做的工作就是谈判，如在法庭调解阶段需要谈判，庭外和解阶段需要谈判，帮助他人调解解决纠纷需要谈判，律师还经常要帮助客户进行商务谈判，等等。所以，律师一般都有比较丰富的谈判实战经验。比如，前不久，我帮助一位客户谈判，花了两个多小时，帮助客户多挣了5万元！&lt;br /&gt;&lt;br /&gt;　　谈判桌上很重要的是心理素质和临场反应能力的较量，而法庭是特别锻炼人的心理素质和临场反应能力的地方，律师经常接受这种锻炼，所以比较适合参加谈判。同时，谈判时口头表达能力很重要，这点通常也是律师的强项。&lt;br /&gt;&lt;br /&gt;　　2、相对超脱的地位可实现“旁观者清”&lt;br /&gt;&lt;br /&gt;　　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谈判，可以避免将当事人情绪带入谈判场合而过分陷入其中不能自拔，即所谓“当事者迷，旁观者清”。而且，律师经历各种复杂、棘手的事情比较多，看问题相对比较理性和透彻，有利于在谈判中看清局势，冷静地进行分析和判断。谈判过程中，人们往往习惯于关注自己这一方的弱势以及所承受的压力，常常看不到对方的弱势和压力点，看不到自己的谈判筹码，从而可能在谈判过程中变得被动。而有“旁观者”律师帮忙分析和提醒，委托人就能更准确地把握整个谈判的局势。&lt;br /&gt;&lt;br /&gt;　　前不久我刚帮助一位朋友谈判。有人想把一个能低价购买房屋的资格转让给他，对方报价从35万元降到20万元，我的朋友准备答应他，不过在答应之前还是有点不放心，特意请我帮他再谈一下。我看了他提供的资料，询问了有关情况并和对方初步接触之后，告诉他，对方根本没有什么谈判筹码，咱们这边占绝对优势，这20万元价格太高了！另外，这桩交易存在法律风险，十年内拿不到房产证，还有其他风险。我的朋友听我这么一分析，最终决定放弃这笔交易。他充满感激地对我说：“多亏请你帮忙了，不然我现在就要后悔得肠子都青了！”&lt;br /&gt;&lt;br /&gt;　　3、律师和委托人相互配合，可以尽量争取最大利益&lt;br /&gt;&lt;br /&gt;　　谈判学中有一种非常著名的策略叫“黑白脸”策略。例如，假设卖方声称底价是100万元，买方觉得价格很不错，想试图再讨价还价，但又怕一不小心失去了这桩买卖，怎么办？如果买方聘请了一位代理律师，这位代理律师就可以表示愿意支付这个数额但同时又表示缺乏授权，从而获得与委托人一起更为全面地考虑所处情况的宝贵时间和机会。反之，在某些谈判场合，代理律师也可以用一种强硬的、甚至令人反感的方式给对方施加压力，最终由委托人出面打圆场，并以与代理律师相比更令人愉快的方式达成协议。这种策略既可以有效地向对方施压，又不会导致激烈冲突。&lt;br /&gt;&lt;br /&gt;　　美国著名的房地产投资人唐纳&amp;#8226;川普就把这个策略运用得非常纯熟。他一般先让律师出面和对方慢慢磨，磨得对方快要疯了，他才出面。他一来就假意把律师训一通：“跟你说过多少次了，史密斯先生是我们的重要客户，有些利益跟别人可以争，跟他不能争。”然后对客户说：“不好意思啊，这个律师不懂事。”然后让谈判及合作变得愉快、顺利。&lt;br /&gt;&lt;br /&gt;　　实践中代理律师可以与委托人配合实施各种各样的策略，帮助委托人清楚地表达各种利益，协调当事方的不同需求，提供和取舍备选方案，最大限度地实现委托人的利益。&lt;br /&gt;&lt;br /&gt;　　4、律师的身份和专业知识对谈判很有帮助&lt;br /&gt;&lt;br /&gt;　　在谈判中，身份和头衔本身就具有影响对方的力量。我曾陪同一位客户去与开发商谈判退房之事。在这之前，我的客户自己去谈过，开发商跟他说，如果要退房，要付违约金7万多元，所以最好不要退。我这位客户感觉7万多元违约金有点多，但又确实想退房，于是请我去帮忙。我去了之后，先表明了我律师的身份。开发商一看，马上说，等一下，我也要请我们的律师来参与谈判。（担心我欺负他？呵。）后来他说，如果退房，购房者需要支付1万元左右的违约金。怎么7 万元一下子变成1万元了？！因为他知道，违约金是要有依据的，虽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比较复杂且对他们比较有利，但我们这边有律师在场，也不能随便忽悠。&lt;br /&gt;&lt;br /&gt;　　此外，商务谈判的主要目的是合作，在谈判成功之后签协议时如果有律师把关，也能让企业规避很多风险。前面提到的我朋友原计划20万元买一个购房资格的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lt;br /&gt;&lt;br /&gt;　　三、律师在商务谈判中应注意的问题&lt;br /&gt;&lt;br /&gt;　　律师参与谈判并非只有优势，如果不注意一些问题，反而可能造成“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的后果。以下问题律师在谈判过程中应重点注意：&lt;br /&gt;&lt;br /&gt;　　1、避免一开始就敌对&lt;br /&gt;&lt;br /&gt;　　谈判学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开场策略就是??避免敌对。我给企业培训商务谈判技巧，讲到避免敌对这个策略时有一个互动，那就是请一位听众到前面来，我伸出双掌，让他也伸出双掌，四掌相对，我一用力推，对方马上也用力推我。然后我就告诉听众，我没有给这位听众任何指示，但他很自然地就抵抗我的推力。这给我们的启示就是：如果你在谈判一开始就咄咄逼人，很容易造成对方的反抗；在和对方意见不统一时，如果你急于反驳对方，一般情况下，你越反驳，对方会越有求胜的欲望，越坚强地捍卫他自己的立场，你越难以说服对方。所以，切记一开始要避免敌对，要学会运用一些谈判技巧来说服对方，达到自己的目的。&lt;br /&gt;&lt;br /&gt;　　律师，尤其是做诉讼业务为主的律师，由于和对方当事人及律师在法庭上针锋相对惯了，很容易把这个“职业病”带到谈判中来。难怪有的企业家说，他宁愿在签合同时请律师审核一下，不愿意让律师参与谈判，因为律师一参与，常常把生意给弄砸了。实践中，有的律师发律师函，动不动就威胁对方，你不按我说的做，我就要起诉你，要怎么对付你等等。有的时候这种威胁是必要的，但多数情况下，其实不需要这样。这种说话的口气很容易一开始就造成敌对，基本上把友好协商的可能性给封闭了。即使要表达这样的意思，也可以用更和缓的方式来表达。在谈判中，比较常用的应是预警策略，而不是威胁。&lt;br /&gt;&lt;br /&gt;　　2、避免用太多的专业术语&lt;br /&gt;&lt;br /&gt;　　律师和医生一样，是一个专业性很突出的职业，有很多专业术语普通人是听不懂的。除非有的时候是战术需要，否则律师不应该用太多的专业术语，即使要用，也要用通俗易懂的话解释清楚。如果律师在谈判过程中动不动就蹦出一些专业术语来，弄得对方甚至己方当事人莫名其妙，这个律师就不太受欢迎了。&lt;br /&gt;&lt;br /&gt;　　3、应精心准备，避免仓促上阵&lt;br /&gt;&lt;br /&gt;　　由于律师的“旁观者”身份，可能会使律师对企业谈判的目的，企业真正的需求，谈判对手的情况等不够了解。《孙子兵法》上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谈判也是一样。我在给企业培训商务谈判技巧时，特别强调了信息的重要。谈判取决于三个因素：权力、信息、时间。人们常说，万变不离其宗，这三个因素就是谈判的“宗”，其他一系列的策略都是围绕这个“宗”展开的。所以律师在上谈判桌前，一定要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或者和企业有关人员好好沟通，进行商议。必要时律师还应帮助企业收集谈判对手的信息。&lt;br /&gt;&lt;br /&gt;　　四、小结&lt;br /&gt;&lt;br /&gt;　　可以这样说，律师是以谈判为生的职业群体，律师的声望和收入都受到其谈判能力的巨大影响。谈判技巧对律师来说如此重要，按理来说，律师应该在提高谈判技巧方面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目前，谈判专业训练并没有得到中国律师界的足够重视。如今，美国律师在法学院就可以接受谈判技巧的培训。相比之下，谈判课程在中国法学教育中仍然是一片空白，每年进行的律师业务培训也鲜有律师谈判的主题。&lt;br /&gt;&lt;br /&gt;　　希望此文能引起律师同行们对谈判技巧学习的兴趣，更好地施展自己的才能，提高为企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同时也愿企业家能更好地利用律师的专业知识和谈判技能，为企业增加利润。&lt;div class="blogger-post-footer"&gt;&lt;img width='1' height='1' src='https://blogger.googleusercontent.com/tracker/1088955971124709239-101591776905494200?l=www.xn--etto7a.biz' alt='' /&gt;&lt;/div&gt;</content><link rel='replies'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feeds/101591776905494200/comments/default' title='張貼意見'/><link rel='replies'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6/blog-post_502.html#comment-form' title='0 個意見'/><link rel='edit'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101591776905494200'/><link rel='self'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101591776905494200'/><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6/blog-post_502.html' title='律师如何帮助企业增加利润'/><author><name>薛.COM</name><email>noreply@blogger.com</email><gd:image rel='http://schemas.google.com/g/2005#thumbnail' width='16' height='16' src='http://img2.blogblog.com/img/b16-rounded.gif'/></author><thr:total>0</thr:total></entry><entry><id>tag:blogger.com,1999:blog-1088955971124709239.post-6488373186705829753</id><published>2009-06-27T08:53:00.000-07:00</published><updated>2009-06-27T08:55:23.984-07:00</updated><title type='text'>年轻律师应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title><content type='html'>文/张国铁律师&lt;br /&gt;&lt;br /&gt;　　我很少谈及专业方面的东西,我比较喜欢研究律师成功学这个领域,我也一直也在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去体会、感受律师这样一个崇高的职业，我很喜欢和同行聊天、交流并把自己的感受写成文章,这样既能促使自己去思考一些深层次问题,也是对个人的一种总结和提高,前两天跟几个同行聊天,发现律师界普遍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缺乏职业规划,有的人虽然十几年来一直在从事律师工作,但业务一直无法提高,总是原地踏步或停留在某个阶段徘徊不前,想突破这个颈瓶,却又力不从心,比如说想开拓些大型顾问单位,却为小案子疲于奔波而无法分身导致耽误了宝贵的商机,机会被别人抢走,还有人想律师事务所,但找不到一支精英团队做后盾,也没有稳定的客户群做保障,还有部分律师在县城干了几十年,在当地也小有名气,但业务却没有水涨船高,于是想换一个好环境到大城市发展,但又不愿意轻易舍弃自己在县城积累了几十年的人脉关系,让他们抛开一切资源,到大城市重新开始显然不现实,也有的老律师当初因为选择在企业做中层管理干部,因企业人事变动,想重新回到律师行业,却发现时不我待,体力不支,激情消逝,错过了做律师的黄金年龄,这种种现象说明了什么问题?说明我们的律师普遍都缺乏职业规划,等某天真正意识到这个问题的的时候却发现一切都来不及了,因此我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定要规划好自己的职业生涯并按照自己的职业规划有计划有顺序,有条不紊的进行,坚持下来,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发现自己进步飞速,收获惊人!&lt;br /&gt;&lt;br /&gt;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规划职业生涯呢?首先,定位一定要准,你想做一名什么样的律师?正义凛然型的还是惟利是图型的?学者型的还是社会型的?专业型的还是兼职型的?公益型的还是商业型的呢? 很显然,我们面临很多种类选择,这就是你的定位,定位准,回报就高,定位错,就会走弯路,甚至半途而费,我个人倾向于把律师定位为商业型,很多人反对把律师跟商人挂钩，认为那样跟律师职业特征不符合,其实那完全是一种误解,我更喜欢把律师定位为一个商人，如果我们把自己定位为一个商人,我们就会抛弃陈旧的等客上门的传统模式,把自己完全放开,实行市场化管理,很多律师尤其是年龄比较大的律师业务不好并不是他们水平差,而是因为他们始终放不下面子去市场营销,他们甚至认为律师象推销员一样去营销有损律师尊严和身份,因此他们宁愿过着没有案源的艰苦生活都不愿意去营销自己,律师一旦商业化了,法律服务就成为了我们的产品，为了把产品推销出去,我们必然就要进行市场预测,市场营销,逐步把法律服务这个产品做成品牌化，规模化，有了产品营销意识和产品营销理念作为指导方针,还担心律师没有案子办吗?其实律师远比其他商业领域有优势得多,律师凭自己的法律知识和一张律师证就能在激烈的商品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不需要店面,也不需要资金成本.完全是无本生意,远比其他靠提供体力跑腿还要有巨额成本的服务行业要强得多,在这样的先天优势下,只要我们主动出击,象其他商人一样契而不舍去寻求商机和商业合作伙伴,我们一定能成为商业领域的佼佼者,可惜的是,我国的大部分律师都没有企业家的商业头脑.或许这就是律师这个特定主体的局限性吧&lt;br /&gt;&lt;br /&gt;其次，律师的职业规划应有规律、有步骤有计划的进行,逐步从量变转化为质变，成功绝非一种偶然，都是有规律可循的，大多律师经过几年的执业达到一定高度并获得成功都不是偶然的，这是专业水平、人际关系，知名度、社会阅历等多种因素综合在一起形成的。但很多人因为没有意识到这个规律，没有心理准备，面对突然急剧增加的业务，他们仅仅认为只是运气好，不去深刻去分析原因进而维护这种良好的状况，相反，只是被动接受，结果业务虽然多，但整天忙得不可开交，显得杂乱无章，工作无法衔接，最终错过宝贵商机，事业下滑。&lt;br /&gt;&lt;br /&gt;律师成功规律都有个过程，这个过程从实习起大概需要两三年时间，在实习阶段里，重点应该放在学习业务和技巧上，这个时候不应急于去接案子挣钱，还没有学会爬就急着要走有点拔苗助长的感觉，这个时候我们应该推迟我们成功的脚步，专心塌实的学习业务。但我们可以有意识得去积累我们的人脉资源，利用实习或做助理的机会，尽量多认识和接触不同的人，把已经拥有的人脉进行系统整理分类，并不定期进行维护。待实习期满，自己执业的时候，这批人脉将为我们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lt;br /&gt;&lt;br /&gt;不依规矩，不成方圆，律师在规划自己职业生涯的过程中，实际上也在规划自己的习惯和生活方式。待若干年后，回味自己当年的努力，一定是别有一番滋味！&lt;div class="blogger-post-footer"&gt;&lt;img width='1' height='1' src='https://blogger.googleusercontent.com/tracker/1088955971124709239-6488373186705829753?l=www.xn--etto7a.biz' alt='' /&gt;&lt;/div&gt;</content><link rel='replies'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feeds/6488373186705829753/comments/default' title='張貼意見'/><link rel='replies'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6/blog-post_27.html#comment-form' title='0 個意見'/><link rel='edit'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6488373186705829753'/><link rel='self'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6488373186705829753'/><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6/blog-post_27.html' title='年轻律师应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author><name>薛.COM</name><email>noreply@blogger.com</email><gd:image rel='http://schemas.google.com/g/2005#thumbnail' width='16' height='16' src='http://img2.blogblog.com/img/b16-rounded.gif'/></author><thr:total>0</thr:total></entry><entry><id>tag:blogger.com,1999:blog-1088955971124709239.post-4223375508783158341</id><published>2009-06-12T11:28:00.001-07:00</published><updated>2009-06-12T11:28:43.639-07:00</updated><title type='text'>律师的工资高不高，一般是多少？</title><content type='html'>中国目前律师现状：&lt;br /&gt;一、绝大部分是“自由职业者”，靠自己的业务养活自己，当然业务有大有小，有的经济发达地区业务开展很好的律师年收入会有几十——几百万，业务不好的可能只有几万，还有的只能维持生活，平富悬殊很大；&lt;br /&gt;&lt;br /&gt;二、一小部分工薪律师；主要集中在“国办所”，“外资所”以及大型律师事务所，薪金也悬殊很大，普通律师月收入2000——5000不等，看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所在律师事务所业务状况以及你跟随的律师本人的收入状况；高级打工律师也有月薪10000——20000的，主要在外资所或者集团所。&lt;div class="blogger-post-footer"&gt;&lt;img width='1' height='1' src='https://blogger.googleusercontent.com/tracker/1088955971124709239-4223375508783158341?l=www.xn--etto7a.biz' alt='' /&gt;&lt;/div&gt;</content><link rel='replies'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feeds/4223375508783158341/comments/default' title='張貼意見'/><link rel='replies'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6/blog-post_1336.html#comment-form' title='0 個意見'/><link rel='edit'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4223375508783158341'/><link rel='self'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4223375508783158341'/><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6/blog-post_1336.html' title='律师的工资高不高，一般是多少？'/><author><name>薛.COM</name><email>noreply@blogger.com</email><gd:image rel='http://schemas.google.com/g/2005#thumbnail' width='16' height='16' src='http://img2.blogblog.com/img/b16-rounded.gif'/></author><thr:total>0</thr:total></entry><entry><id>tag:blogger.com,1999:blog-1088955971124709239.post-3625073691770064147</id><published>2009-06-12T11:27:00.001-07:00</published><updated>2009-06-12T11:27:17.947-07:00</updated><title type='text'>律师的工资有多少？</title><content type='html'>各地的律师所情况不同，律师利益分配模式有巨大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lt;br /&gt;1、受薪模式。律师与事务所是劳动关系，通俗说，律师就是律师所这个工厂的工人，案源通常由事务所分配给律师，律师按固定时间（通常是月）领取工资和奖金。&lt;br /&gt;2、提成模式。律师与事务所不是劳动关系，更类似挂靠，事务所通常不管律师的案件来源，要靠律师自己去创收。当然，律师不能用个人名义执业，要靠事务所提供名义，所以事务所理直气壮地收取一定费用，可以叫管理费，也可能叫别提成。至于具体分配比例，各个所有很大区别，什么情况都有。&lt;br /&gt;3、合伙人模式，自己当老板。&lt;br /&gt;4、刚入行的新手为了糊口和锻炼，通常愿意选第一种，翅膀硬了以后就愿意第二种。事业有成了发现靠一个人的努力做不成大案子，于是成立自己的所当合伙人，那就是第三种。&lt;div class="blogger-post-footer"&gt;&lt;img width='1' height='1' src='https://blogger.googleusercontent.com/tracker/1088955971124709239-3625073691770064147?l=www.xn--etto7a.biz' alt='' /&gt;&lt;/div&gt;</content><link rel='replies'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feeds/3625073691770064147/comments/default' title='張貼意見'/><link rel='replies'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6/blog-post_9673.html#comment-form' title='0 個意見'/><link rel='edit'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3625073691770064147'/><link rel='self'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3625073691770064147'/><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6/blog-post_9673.html' title='律师的工资有多少？'/><author><name>薛.COM</name><email>noreply@blogger.com</email><gd:image rel='http://schemas.google.com/g/2005#thumbnail' width='16' height='16' src='http://img2.blogblog.com/img/b16-rounded.gif'/></author><thr:total>0</thr:total></entry><entry><id>tag:blogger.com,1999:blog-1088955971124709239.post-2725423412478185576</id><published>2009-06-12T11:17:00.000-07:00</published><updated>2009-06-12T11:19:08.751-07:00</updated><title type='text'>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title><content type='html'>新华社北京１０月２８日电&lt;br /&gt;&lt;br /&gt;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lt;br /&gt;&lt;br /&gt;    （１９９６年５月１５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２００１年１２月２９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lt;br /&gt;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２００７年１０月２８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lt;br /&gt;&lt;br /&gt;    目　录&lt;br /&gt;&lt;br /&gt;    第一章　总　则&lt;br /&gt;&lt;br /&gt;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lt;br /&gt;&lt;br /&gt;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lt;br /&gt;&lt;br /&gt;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lt;br /&gt;&lt;br /&gt;    第五章　律师协会&lt;br /&gt;&lt;br /&gt;    第六章　法律责任&lt;br /&gt;&lt;br /&gt;    第七章　附　则&lt;br /&gt;&lt;br /&gt;    第一章　总　则&lt;br /&gt;&lt;br /&gt;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lt;br /&gt;&lt;br /&gt;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lt;br /&gt;&lt;br /&gt;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lt;br /&gt;&lt;br /&gt;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lt;br /&gt;&lt;br /&gt;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lt;br /&gt;&lt;br /&gt;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lt;br /&gt;&lt;br /&gt;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lt;br /&gt;&lt;br /&gt;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lt;br /&gt;&lt;br /&gt;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lt;br /&gt;&lt;br /&gt;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lt;br /&gt;&lt;br /&gt;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lt;br /&gt;&lt;br /&gt;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lt;br /&gt;&lt;br /&gt;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lt;br /&gt;&lt;br /&gt;    （四）品行良好。&lt;br /&gt;&lt;br /&gt;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lt;br /&gt;&lt;br /&gt;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lt;br /&gt;&lt;br /&gt;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lt;br /&gt;&lt;br /&gt;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lt;br /&gt;&lt;br /&gt;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lt;br /&gt;&lt;br /&gt;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lt;br /&gt;&lt;br /&gt;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lt;br /&gt;&lt;br /&gt;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lt;br /&gt;&lt;br /&gt;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lt;br /&gt;&lt;br /&gt;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lt;br /&gt;&lt;br /&gt;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lt;br /&gt;&lt;br /&gt;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lt;br /&gt;&lt;br /&gt;    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lt;br /&gt;&lt;br /&gt;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lt;br /&gt;&lt;br /&gt;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lt;br /&gt;&lt;br /&gt;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lt;br /&gt;&lt;br /&gt;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lt;br /&gt;&lt;br /&gt;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lt;br /&gt;&lt;br /&gt;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lt;br /&gt;&lt;br /&gt;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lt;br /&gt;&lt;br /&gt;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lt;br /&gt;&lt;br /&gt;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lt;br /&gt;&lt;br /&gt;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lt;br /&gt;&lt;br /&gt;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lt;br /&gt;&lt;br /&gt;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lt;br /&gt;&lt;br /&gt;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lt;br /&gt;&lt;br /&gt;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lt;br /&gt;&lt;br /&gt;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lt;br /&gt;&lt;br /&gt;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lt;br /&gt;&lt;br /&gt;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lt;br /&gt;&lt;br /&gt;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lt;br /&gt;&lt;br /&gt;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lt;br /&gt;&lt;br /&gt;    （一）申请书；&lt;br /&gt;&lt;br /&gt;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lt;br /&gt;&lt;br /&gt;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lt;br /&gt;&lt;br /&gt;    （四）住所证明；&lt;br /&gt;&lt;br /&gt;    （五）资产证明。&lt;br /&gt;&lt;br /&gt;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lt;br /&gt;&lt;br /&gt;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lt;br /&gt;&lt;br /&gt;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lt;br /&gt;&lt;br /&gt;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lt;br /&gt;&lt;br /&gt;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lt;br /&gt;&lt;br /&gt;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lt;br /&gt;&lt;br /&gt;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lt;br /&gt;&lt;br /&gt;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lt;br /&gt;&lt;br /&gt;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lt;br /&gt;&lt;br /&gt;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lt;br /&gt;&lt;br /&gt;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lt;br /&gt;&lt;br /&gt;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lt;br /&gt;&lt;br /&gt;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lt;br /&gt;&lt;br /&gt;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lt;br /&gt;&lt;br /&gt;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lt;br /&gt;&lt;br /&gt;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lt;br /&gt;&lt;br /&gt;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lt;br /&gt;&lt;br /&gt;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lt;br /&gt;&lt;br /&gt;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lt;br /&gt;&lt;br /&gt;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lt;br /&gt;&lt;br /&gt;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lt;br /&gt;&lt;br /&gt;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lt;br /&gt;&lt;br /&gt;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lt;br /&gt;&lt;br /&gt;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lt;br /&gt;&lt;br /&gt;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lt;br /&gt;&lt;br /&gt;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lt;br /&gt;&lt;br /&gt;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lt;br /&gt;&lt;br /&gt;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lt;br /&gt;&lt;br /&gt;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lt;br /&gt;&lt;br /&gt;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lt;br /&gt;&lt;br /&gt;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lt;br /&gt;&lt;br /&gt;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lt;br /&gt;&lt;br /&gt;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lt;br /&gt;&lt;br /&gt;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lt;br /&gt;&lt;br /&gt;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lt;br /&gt;&lt;br /&gt;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lt;br /&gt;&lt;br /&gt;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lt;br /&gt;&lt;br /&gt;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lt;br /&gt;&lt;br /&gt;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lt;br /&gt;&lt;br /&gt;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lt;br /&gt;&lt;br /&gt;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lt;br /&gt;&lt;br /&gt;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lt;br /&gt;&lt;br /&gt;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lt;br /&gt;&lt;br /&gt;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lt;br /&gt;&lt;br /&gt;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lt;br /&gt;&lt;br /&gt;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lt;br /&gt;&lt;br /&gt;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lt;br /&gt;&lt;br /&gt;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lt;br /&gt;&lt;br /&gt;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lt;br /&gt;&lt;br /&gt;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lt;br /&gt;&lt;br /&gt;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lt;br /&gt;&lt;br /&gt;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lt;br /&gt;&lt;br /&gt;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lt;br /&gt;&lt;br /&gt;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lt;br /&gt;&lt;br /&gt;    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lt;br /&gt;&lt;br /&gt;    第五章　律师协会&lt;br /&gt;&lt;br /&gt;    第四十三条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lt;br /&gt;&lt;br /&gt;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lt;br /&gt;&lt;br /&gt;    第四十四条　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lt;br /&gt;&lt;br /&gt;    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lt;br /&gt;&lt;br /&gt;    第四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lt;br /&gt;&lt;br /&gt;    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lt;br /&gt;&lt;br /&gt;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lt;br /&gt;&lt;br /&gt;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lt;br /&gt;&lt;br /&gt;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lt;br /&gt;&lt;br /&gt;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lt;br /&gt;&lt;br /&gt;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lt;br /&gt;&lt;br /&gt;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lt;br /&gt;&lt;br /&gt;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lt;br /&gt;&lt;br /&gt;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lt;br /&gt;&lt;br /&gt;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lt;br /&gt;&lt;br /&gt;    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lt;br /&gt;&lt;br /&gt;    第六章　法律责任&lt;br /&gt;&lt;br /&gt;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lt;br /&gt;&lt;br /&gt;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lt;br /&gt;&lt;br /&gt;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lt;br /&gt;&lt;br /&gt;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lt;br /&gt;&lt;br /&gt;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lt;br /&gt;&lt;br /&gt;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lt;br /&gt;&lt;br /&gt;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lt;br /&gt;&lt;br /&gt;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lt;br /&gt;&lt;br /&gt;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lt;br /&gt;&lt;br /&gt;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lt;br /&gt;&lt;br /&gt;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lt;br /&gt;&lt;br /&gt;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t;br /&gt;&lt;br /&gt;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lt;br /&gt;&lt;br /&gt;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lt;br /&gt;&lt;br /&gt;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lt;br /&gt;&lt;br /&gt;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lt;br /&gt;&lt;br /&gt;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lt;br /&gt;&lt;br /&gt;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lt;br /&gt;&lt;br /&gt;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lt;br /&gt;&lt;br /&gt;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lt;br /&gt;&lt;br /&gt;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lt;br /&gt;&lt;br /&gt;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lt;br /&gt;&lt;br /&gt;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lt;br /&gt;&lt;br /&gt;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lt;br /&gt;&lt;br /&gt;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lt;br /&gt;&lt;br /&gt;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lt;br /&gt;&lt;br /&gt;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lt;br /&gt;&lt;br /&gt;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lt;br /&gt;&lt;br /&gt;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lt;br /&gt;&lt;br /&gt;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lt;br /&gt;&lt;br /&gt;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lt;br /&gt;&lt;br /&gt;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lt;br /&gt;&lt;br /&gt;    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lt;br /&gt;&lt;br /&gt;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lt;br /&gt;&lt;br /&gt;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lt;br /&gt;&lt;br /&gt;    第五十三条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lt;br /&gt;&lt;br /&gt;    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lt;br /&gt;&lt;br /&gt;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lt;br /&gt;&lt;br /&gt;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lt;br /&gt;&lt;br /&gt;    第七章　附　则&lt;br /&gt;&lt;br /&gt;    第五十七条　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lt;br /&gt;&lt;br /&gt;    第五十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lt;br /&gt;&lt;br /&gt;    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lt;br /&gt;&lt;br /&gt;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lt;div class="blogger-post-footer"&gt;&lt;img width='1' height='1' src='https://blogger.googleusercontent.com/tracker/1088955971124709239-2725423412478185576?l=www.xn--etto7a.biz' alt='' /&gt;&lt;/div&gt;</content><link rel='replies'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feeds/2725423412478185576/comments/default' title='張貼意見'/><link rel='replies'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6/blog-post_12.html#comment-form' title='0 個意見'/><link rel='edit'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2725423412478185576'/><link rel='self'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2725423412478185576'/><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6/blog-post_12.html' 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author><name>薛.COM</name><email>noreply@blogger.com</email><gd:image rel='http://schemas.google.com/g/2005#thumbnail' width='16' height='16' src='http://img2.blogblog.com/img/b16-rounded.gif'/></author><thr:total>0</thr:total></entry><entry><id>tag:blogger.com,1999:blog-1088955971124709239.post-8446978947182080192</id><published>2009-06-10T19:42:00.003-07:00</published><updated>2009-06-10T19:42:41.920-07:00</updated><title type='text'>律师协会</title><content type='html'>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lt;br /&gt;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lt;br /&gt;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lt;br /&gt;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lt;br /&gt;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lt;br /&gt;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lt;br /&gt;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lt;br /&gt;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lt;br /&gt;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lt;br /&gt;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lt;div class="blogger-post-footer"&gt;&lt;img width='1' height='1' src='https://blogger.googleusercontent.com/tracker/1088955971124709239-8446978947182080192?l=www.xn--etto7a.biz' alt='' /&gt;&lt;/div&gt;</content><link rel='replies'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feeds/8446978947182080192/comments/default' title='張貼意見'/><link rel='replies'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6/blog-post_9298.html#comment-form' title='0 個意見'/><link rel='edit'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8446978947182080192'/><link rel='self'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8446978947182080192'/><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6/blog-post_9298.html' title='律师协会'/><author><name>薛.COM</name><email>noreply@blogger.com</email><gd:image rel='http://schemas.google.com/g/2005#thumbnail' width='16' height='16' src='http://img2.blogblog.com/img/b16-rounded.gif'/></author><thr:total>0</thr:total></entry><entry><id>tag:blogger.com,1999:blog-1088955971124709239.post-2316239581006232709</id><published>2009-06-10T19:42:00.001-07:00</published><updated>2009-06-10T19:42:23.807-07:00</updated><title type='text'>律师在现代社会的作用</title><content type='html'>　　一般而言，律师通过代理帮助解决民事、刑事等案件中参与到诉讼中，律师通过辩论与法官交流等方式参与诉讼，有利于案件的解决。我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为社会提供发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一）担任法律顾问；（二）担任诉讼代理人：（三）担任刑事辩护人：（四）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五）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lt;br /&gt;　　根椐我国《律师法》规定，我国律师的任务具体表现为：&lt;br /&gt;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lt;br /&gt;　　在我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明确的规定，即法律规定和保护的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权利，律师应当坚决维护，对于某些法律没有明确的权利，只要不是法律禁止和限制的，律师也要尽力维护。而且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维护的方式与途径也多种多样，既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第三人调解解决，也可以通过国家公共救济的方式解决。但必须注意的是，维护的首先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即使是实施了非法行为的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也应当予以维护；其次维护的合法权益必须是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如与当事人无关，则不是律师应尽的责任范围。&lt;br /&gt;　　（二）维护民权，制约国家权力与政府权力&lt;br /&gt;　　律师是其客户的代言人，代表民众的利益，因而是与公共权利相“对抗”的，尤其表现在刑事诉讼中。因为国家与政府权力的膨胀与滥用导致对其限制成了一个重大课题，国家权力滥用可能比个人的危害更大，这就是为什么在刑诉中控制国家权力，如刑诉中的排除合理怀疑以证明标准与无理由地拒绝陪审团人员的制度，证据排除规则等，这体现了对政府权力制约和对个人权力尊重的价值观念。当然这种制度也不是完美无缺的。&lt;br /&gt;　　（三）、维护法治统一&lt;br /&gt;　　但是，应该看到，法治也是有其缺陷的，明显的例子，就是法治社会建立在依照法律有良好的可预期性基础上，即使过去存在的规则统治将来的生活，这样可能产生法律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情形；而如果法律频频修改的话，又往往会减弱法律的权威性，因为权威恰恰是建立在不变的基础上。这些就出现了法律的稳定与社会的日新月异的变化间的矛盾，而正是这一矛盾表明了一个社会是法制社会。我思考了一下我国古代社会的“ 法治”，其最大问题是法治不统一，包括空间维度和时间为维度上的不统一，充满了个别主义，每个案有每个案的判决方式。因而法律的确定性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是不存在的，一个人的利益受保护程度与其个人身份实力有关，恶霸横行成了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正式的法律不足以平等地恒定地保护人民的权益。另一方面，法治的统一性取决于司法过程中的制约，使法官不能随心所欲的判决。这背后蕴藏着知识的制约，法官受到律师的制约。我国的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律师有义务促进和维护法治的统一。&lt;br /&gt;　　（四）增进“法律共同体”的团结,3、促进社会民主法制建设。.&lt;br /&gt;　　我们知道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采取各种方式促进法律共同体的团结，如统一的法律教育与训练背景，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层次繁多，甚至法官的任命不需要法学教育，我认为最大的根源是选任上的的混乱。另外，国外的三种法律职业都需要需过统一的考试，且有研修过程使大家都经历和体会三种职业，这样三种职业的团结强化了。美国和香港等地一般做法法官是做律师的顶峰，有利于法官拒贿，制约律师耍花招。有效的在知识上引导诉讼，且法官更理解这个制度和律师的行为，这也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团结。&lt;div class="blogger-post-footer"&gt;&lt;img width='1' height='1' src='https://blogger.googleusercontent.com/tracker/1088955971124709239-2316239581006232709?l=www.xn--etto7a.biz' alt='' /&gt;&lt;/div&gt;</content><link rel='replies'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feeds/2316239581006232709/comments/default' title='張貼意見'/><link rel='replies'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6/blog-post_2699.html#comment-form' title='0 個意見'/><link rel='edit'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2316239581006232709'/><link rel='self' type='application/atom+xml' href='http://www.blogger.com/feeds/1088955971124709239/posts/default/2316239581006232709'/><link rel='alternate' type='text/html' href='http://www.xn--etto7a.biz/2009/06/blog-post_2699.html' title='律师在现代社会的作用'/><author><name>薛.COM</name><email>noreply@blogger.com</email><gd:image rel='http://schemas.google.com/g/2005#thumbnail' width='16' height='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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