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2009年7月1日实施)

信息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  时间:2009-06-03  作者:未知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等五项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研究,本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如下:

  一、计件收费


  (一)代理刑事案件


  1、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15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3000-12000元/件。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5%-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三、计时收费


  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四、收费说明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反诉案件, 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四)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

律师如何帮助企业增加利润

看到这个题目,可能很多人会觉得奇怪,律师不是帮人打官司的吗,能帮企业减少损失就不错了,还能帮企业

增加利润?

  我的回答是:能。一定能!

  有什么办法呢?

  答:谈判。

  一、为什么说谈判能帮企业增加利润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增加利润一般有三种方法:1、增加营业额;2、降低成本;3、谈判。

  第一种方法,增加营业额,它最直接,但也最难。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争夺市场份额本身就是一件很难的事情;而且增加营业额往往也会增加费用,比如员工工资、广告费、业务员提成等等。所以可能企业的营业额增加很多,但扣除费用以后发现,利润却没怎么增加。

  第二种方法,降低成本。一般来说,企业降低成本的空间是有限的,降到一定程度就再也没法降了;而且降低成本还有可能降低产品的品质,反而损害了公司的长远利益。

  第三种方法,谈判。通过谈判,尽量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一买一卖之间,利润就出来了。它是增加利润最有效也是最快的办法,因为谈判争取到的每一分钱都是净利润!比如企业的某产品通常售价是一万元,如果业务员谈判水平提高了,售价提高到一万一千元,则提高的一千元完全是净利润;同样,企业在采购时所节省的每一分钱也都是净利润!

  美国通用汽车是世界上最大的汽车公司之一,早期通用汽车曾经启用了一个叫罗培兹的采购部经理,他上任半年,就帮通用汽车增加了净利润20亿美金。他是如何做到的呢?汽车是由许许多多的零部件组成,其大多是外购件,罗培兹上任的半年时间里只做一件事,就是把所有的供应配件的厂商请来谈判,他说,我们公司信用这样好,用量这样大,所以我们认为,现在要重新评估价格,如果你们不能给出更好的价格的话,我们打算更换供应的厂商。这样的谈判下来之后,罗培兹在半年的时间里就为通用省下了20亿美金!

  难怪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首席谈判顾问罗杰•道森说:“全世界赚钱最快的办法就是谈判!”

  除此之外,谈判对企业还有另一个好处:可以用最低的成本解决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纠纷,并且使企业内部以及企业和客户、供应商之间形成一种和谐共赢的关系,而不是紧张对抗的局面。

  解决纠纷一般有三种方式,可以归结为三个字:力、理、利。“力”对应的是暴力解决,比拼谁的拳头更硬,或者说静坐、游行示威等。“理”则是上法院讲理,通过诉讼解决。“利”则是通过谈判,达成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方案,也就是说,用利益来促使双方相互妥协,达成协议。

前两种方式对企业来说,都会带来很多的负面效果。暴力解决就不用说了,它可能要让行为者付出鲜血、自由乃至生命的代价。即便诉讼解决,也会耗费企业大量的人力、财力以及时间成本。同时,诉讼结果也具有不确定性,没有人敢保证诉讼结果一定会是什么样的。而且更麻烦的是,在美国,打官司可能并不影响双方的商务合作,但中国人一般都觉得,一旦打官司,双方交情就没了,合作基本就不可能了。我遇到一些企业家,他们请我出面帮忙追索债务,直接就说:“傅律师,不行就起诉他们!反正不打算和他们来往了!”诉讼对商务合作关系的伤害由此可见一斑。所以企业即使赢了官司,失去的可能更多。

原三株实业有限公司的吴炳新,在公司与一位老汉发生诉讼时,发誓什么都不要也要打赢官司。最终三株打赢了这场官司,但三株公司也从此倒下了。某单位有个员工因辞职问题与公司发生矛盾,申请仲裁后又诉讼至法院。其实在协商离职时公司答应补偿一万八千元,该员工答应了,后又反悔,直接申请仲裁了。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补偿该员工五万多元,但该公司老总发誓即使把钱花在别的地方,即便公司破产,也不愿把钱付给该员工,最终该公司破产了,该员工也没拿到法院判决的补偿款。诉讼风险不可不重视啊!

相比较而言,第三种方式是最好的一种,成本相对较低,也有利于形成和谐共赢的关系。企业内外关系都和谐了,也有助于企业业绩的增长,这也是间接地帮助企业增加利润。我在给我的法律顾问单位做商务谈判技巧培训的时候,也不断地向公司领导及员工传达一种理念:一定要具备协商谈判的意识,要培养谈判的思维模式,不要轻易走极端。员工和领导之间,公司和客户之间等等,不可轻易诉讼,能协商谈判解决的尽力用这种方式解决,避免两败俱伤的局面出现。

  所以,中国的企业要想做大做强,一定要重视谈判;中国的律师想要有更多的施展才能的空间,一定要重视谈判技巧的学习和研究!

  二、律师在谈判方面有何优势

  律师如何帮企业增加利润?那就是帮助企业谈判,帮助企业培训谈判技巧。在谈判方面,律师是具有优势的:

  1、律师有较丰富的谈判实战经验

  由于职业特点,律师经常要做的工作就是谈判,如在法庭调解阶段需要谈判,庭外和解阶段需要谈判,帮助他人调解解决纠纷需要谈判,律师还经常要帮助客户进行商务谈判,等等。所以,律师一般都有比较丰富的谈判实战经验。比如,前不久,我帮助一位客户谈判,花了两个多小时,帮助客户多挣了5万元!

  谈判桌上很重要的是心理素质和临场反应能力的较量,而法庭是特别锻炼人的心理素质和临场反应能力的地方,律师经常接受这种锻炼,所以比较适合参加谈判。同时,谈判时口头表达能力很重要,这点通常也是律师的强项。

  2、相对超脱的地位可实现“旁观者清”

  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谈判,可以避免将当事人情绪带入谈判场合而过分陷入其中不能自拔,即所谓“当事者迷,旁观者清”。而且,律师经历各种复杂、棘手的事情比较多,看问题相对比较理性和透彻,有利于在谈判中看清局势,冷静地进行分析和判断。谈判过程中,人们往往习惯于关注自己这一方的弱势以及所承受的压力,常常看不到对方的弱势和压力点,看不到自己的谈判筹码,从而可能在谈判过程中变得被动。而有“旁观者”律师帮忙分析和提醒,委托人就能更准确地把握整个谈判的局势。

  前不久我刚帮助一位朋友谈判。有人想把一个能低价购买房屋的资格转让给他,对方报价从35万元降到20万元,我的朋友准备答应他,不过在答应之前还是有点不放心,特意请我帮他再谈一下。我看了他提供的资料,询问了有关情况并和对方初步接触之后,告诉他,对方根本没有什么谈判筹码,咱们这边占绝对优势,这20万元价格太高了!另外,这桩交易存在法律风险,十年内拿不到房产证,还有其他风险。我的朋友听我这么一分析,最终决定放弃这笔交易。他充满感激地对我说:“多亏请你帮忙了,不然我现在就要后悔得肠子都青了!”

  3、律师和委托人相互配合,可以尽量争取最大利益

  谈判学中有一种非常著名的策略叫“黑白脸”策略。例如,假设卖方声称底价是100万元,买方觉得价格很不错,想试图再讨价还价,但又怕一不小心失去了这桩买卖,怎么办?如果买方聘请了一位代理律师,这位代理律师就可以表示愿意支付这个数额但同时又表示缺乏授权,从而获得与委托人一起更为全面地考虑所处情况的宝贵时间和机会。反之,在某些谈判场合,代理律师也可以用一种强硬的、甚至令人反感的方式给对方施加压力,最终由委托人出面打圆场,并以与代理律师相比更令人愉快的方式达成协议。这种策略既可以有效地向对方施压,又不会导致激烈冲突。

  美国著名的房地产投资人唐纳•川普就把这个策略运用得非常纯熟。他一般先让律师出面和对方慢慢磨,磨得对方快要疯了,他才出面。他一来就假意把律师训一通:“跟你说过多少次了,史密斯先生是我们的重要客户,有些利益跟别人可以争,跟他不能争。”然后对客户说:“不好意思啊,这个律师不懂事。”然后让谈判及合作变得愉快、顺利。

  实践中代理律师可以与委托人配合实施各种各样的策略,帮助委托人清楚地表达各种利益,协调当事方的不同需求,提供和取舍备选方案,最大限度地实现委托人的利益。

  4、律师的身份和专业知识对谈判很有帮助

  在谈判中,身份和头衔本身就具有影响对方的力量。我曾陪同一位客户去与开发商谈判退房之事。在这之前,我的客户自己去谈过,开发商跟他说,如果要退房,要付违约金7万多元,所以最好不要退。我这位客户感觉7万多元违约金有点多,但又确实想退房,于是请我去帮忙。我去了之后,先表明了我律师的身份。开发商一看,马上说,等一下,我也要请我们的律师来参与谈判。(担心我欺负他?呵。)后来他说,如果退房,购房者需要支付1万元左右的违约金。怎么7 万元一下子变成1万元了?!因为他知道,违约金是要有依据的,虽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比较复杂且对他们比较有利,但我们这边有律师在场,也不能随便忽悠。

  此外,商务谈判的主要目的是合作,在谈判成功之后签协议时如果有律师把关,也能让企业规避很多风险。前面提到的我朋友原计划20万元买一个购房资格的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三、律师在商务谈判中应注意的问题

  律师参与谈判并非只有优势,如果不注意一些问题,反而可能造成“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的后果。以下问题律师在谈判过程中应重点注意:

  1、避免一开始就敌对

  谈判学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开场策略就是??避免敌对。我给企业培训商务谈判技巧,讲到避免敌对这个策略时有一个互动,那就是请一位听众到前面来,我伸出双掌,让他也伸出双掌,四掌相对,我一用力推,对方马上也用力推我。然后我就告诉听众,我没有给这位听众任何指示,但他很自然地就抵抗我的推力。这给我们的启示就是:如果你在谈判一开始就咄咄逼人,很容易造成对方的反抗;在和对方意见不统一时,如果你急于反驳对方,一般情况下,你越反驳,对方会越有求胜的欲望,越坚强地捍卫他自己的立场,你越难以说服对方。所以,切记一开始要避免敌对,要学会运用一些谈判技巧来说服对方,达到自己的目的。

  律师,尤其是做诉讼业务为主的律师,由于和对方当事人及律师在法庭上针锋相对惯了,很容易把这个“职业病”带到谈判中来。难怪有的企业家说,他宁愿在签合同时请律师审核一下,不愿意让律师参与谈判,因为律师一参与,常常把生意给弄砸了。实践中,有的律师发律师函,动不动就威胁对方,你不按我说的做,我就要起诉你,要怎么对付你等等。有的时候这种威胁是必要的,但多数情况下,其实不需要这样。这种说话的口气很容易一开始就造成敌对,基本上把友好协商的可能性给封闭了。即使要表达这样的意思,也可以用更和缓的方式来表达。在谈判中,比较常用的应是预警策略,而不是威胁。

  2、避免用太多的专业术语

  律师和医生一样,是一个专业性很突出的职业,有很多专业术语普通人是听不懂的。除非有的时候是战术需要,否则律师不应该用太多的专业术语,即使要用,也要用通俗易懂的话解释清楚。如果律师在谈判过程中动不动就蹦出一些专业术语来,弄得对方甚至己方当事人莫名其妙,这个律师就不太受欢迎了。

  3、应精心准备,避免仓促上阵

  由于律师的“旁观者”身份,可能会使律师对企业谈判的目的,企业真正的需求,谈判对手的情况等不够了解。《孙子兵法》上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谈判也是一样。我在给企业培训商务谈判技巧时,特别强调了信息的重要。谈判取决于三个因素:权力、信息、时间。人们常说,万变不离其宗,这三个因素就是谈判的“宗”,其他一系列的策略都是围绕这个“宗”展开的。所以律师在上谈判桌前,一定要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或者和企业有关人员好好沟通,进行商议。必要时律师还应帮助企业收集谈判对手的信息。

  四、小结

  可以这样说,律师是以谈判为生的职业群体,律师的声望和收入都受到其谈判能力的巨大影响。谈判技巧对律师来说如此重要,按理来说,律师应该在提高谈判技巧方面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目前,谈判专业训练并没有得到中国律师界的足够重视。如今,美国律师在法学院就可以接受谈判技巧的培训。相比之下,谈判课程在中国法学教育中仍然是一片空白,每年进行的律师业务培训也鲜有律师谈判的主题。

  希望此文能引起律师同行们对谈判技巧学习的兴趣,更好地施展自己的才能,提高为企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同时也愿企业家能更好地利用律师的专业知识和谈判技能,为企业增加利润。

年轻律师应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

文/张国铁律师

  我很少谈及专业方面的东西,我比较喜欢研究律师成功学这个领域,我也一直也在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去体会、感受律师这样一个崇高的职业,我很喜欢和同行聊天、交流并把自己的感受写成文章,这样既能促使自己去思考一些深层次问题,也是对个人的一种总结和提高,前两天跟几个同行聊天,发现律师界普遍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缺乏职业规划,有的人虽然十几年来一直在从事律师工作,但业务一直无法提高,总是原地踏步或停留在某个阶段徘徊不前,想突破这个颈瓶,却又力不从心,比如说想开拓些大型顾问单位,却为小案子疲于奔波而无法分身导致耽误了宝贵的商机,机会被别人抢走,还有人想律师事务所,但找不到一支精英团队做后盾,也没有稳定的客户群做保障,还有部分律师在县城干了几十年,在当地也小有名气,但业务却没有水涨船高,于是想换一个好环境到大城市发展,但又不愿意轻易舍弃自己在县城积累了几十年的人脉关系,让他们抛开一切资源,到大城市重新开始显然不现实,也有的老律师当初因为选择在企业做中层管理干部,因企业人事变动,想重新回到律师行业,却发现时不我待,体力不支,激情消逝,错过了做律师的黄金年龄,这种种现象说明了什么问题?说明我们的律师普遍都缺乏职业规划,等某天真正意识到这个问题的的时候却发现一切都来不及了,因此我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定要规划好自己的职业生涯并按照自己的职业规划有计划有顺序,有条不紊的进行,坚持下来,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发现自己进步飞速,收获惊人!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规划职业生涯呢?首先,定位一定要准,你想做一名什么样的律师?正义凛然型的还是惟利是图型的?学者型的还是社会型的?专业型的还是兼职型的?公益型的还是商业型的呢? 很显然,我们面临很多种类选择,这就是你的定位,定位准,回报就高,定位错,就会走弯路,甚至半途而费,我个人倾向于把律师定位为商业型,很多人反对把律师跟商人挂钩,认为那样跟律师职业特征不符合,其实那完全是一种误解,我更喜欢把律师定位为一个商人,如果我们把自己定位为一个商人,我们就会抛弃陈旧的等客上门的传统模式,把自己完全放开,实行市场化管理,很多律师尤其是年龄比较大的律师业务不好并不是他们水平差,而是因为他们始终放不下面子去市场营销,他们甚至认为律师象推销员一样去营销有损律师尊严和身份,因此他们宁愿过着没有案源的艰苦生活都不愿意去营销自己,律师一旦商业化了,法律服务就成为了我们的产品,为了把产品推销出去,我们必然就要进行市场预测,市场营销,逐步把法律服务这个产品做成品牌化,规模化,有了产品营销意识和产品营销理念作为指导方针,还担心律师没有案子办吗?其实律师远比其他商业领域有优势得多,律师凭自己的法律知识和一张律师证就能在激烈的商品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不需要店面,也不需要资金成本.完全是无本生意,远比其他靠提供体力跑腿还要有巨额成本的服务行业要强得多,在这样的先天优势下,只要我们主动出击,象其他商人一样契而不舍去寻求商机和商业合作伙伴,我们一定能成为商业领域的佼佼者,可惜的是,我国的大部分律师都没有企业家的商业头脑.或许这就是律师这个特定主体的局限性吧

其次,律师的职业规划应有规律、有步骤有计划的进行,逐步从量变转化为质变,成功绝非一种偶然,都是有规律可循的,大多律师经过几年的执业达到一定高度并获得成功都不是偶然的,这是专业水平、人际关系,知名度、社会阅历等多种因素综合在一起形成的。但很多人因为没有意识到这个规律,没有心理准备,面对突然急剧增加的业务,他们仅仅认为只是运气好,不去深刻去分析原因进而维护这种良好的状况,相反,只是被动接受,结果业务虽然多,但整天忙得不可开交,显得杂乱无章,工作无法衔接,最终错过宝贵商机,事业下滑。

律师成功规律都有个过程,这个过程从实习起大概需要两三年时间,在实习阶段里,重点应该放在学习业务和技巧上,这个时候不应急于去接案子挣钱,还没有学会爬就急着要走有点拔苗助长的感觉,这个时候我们应该推迟我们成功的脚步,专心塌实的学习业务。但我们可以有意识得去积累我们的人脉资源,利用实习或做助理的机会,尽量多认识和接触不同的人,把已经拥有的人脉进行系统整理分类,并不定期进行维护。待实习期满,自己执业的时候,这批人脉将为我们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不依规矩,不成方圆,律师在规划自己职业生涯的过程中,实际上也在规划自己的习惯和生活方式。待若干年后,回味自己当年的努力,一定是别有一番滋味!

律师的工资高不高,一般是多少?

中国目前律师现状:
一、绝大部分是“自由职业者”,靠自己的业务养活自己,当然业务有大有小,有的经济发达地区业务开展很好的律师年收入会有几十——几百万,业务不好的可能只有几万,还有的只能维持生活,平富悬殊很大;

二、一小部分工薪律师;主要集中在“国办所”,“外资所”以及大型律师事务所,薪金也悬殊很大,普通律师月收入2000——5000不等,看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所在律师事务所业务状况以及你跟随的律师本人的收入状况;高级打工律师也有月薪10000——20000的,主要在外资所或者集团所。

律师的工资有多少?

各地的律师所情况不同,律师利益分配模式有巨大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1、受薪模式。律师与事务所是劳动关系,通俗说,律师就是律师所这个工厂的工人,案源通常由事务所分配给律师,律师按固定时间(通常是月)领取工资和奖金。
2、提成模式。律师与事务所不是劳动关系,更类似挂靠,事务所通常不管律师的案件来源,要靠律师自己去创收。当然,律师不能用个人名义执业,要靠事务所提供名义,所以事务所理直气壮地收取一定费用,可以叫管理费,也可能叫别提成。至于具体分配比例,各个所有很大区别,什么情况都有。
3、合伙人模式,自己当老板。
4、刚入行的新手为了糊口和锻炼,通常愿意选第一种,翅膀硬了以后就愿意第二种。事业有成了发现靠一个人的努力做不成大案子,于是成立自己的所当合伙人,那就是第三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第四十四条 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五十三条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五十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在现代社会的作用

  一般而言,律师通过代理帮助解决民事、刑事等案件中参与到诉讼中,律师通过辩论与法官交流等方式参与诉讼,有利于案件的解决。我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为社会提供发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一)担任法律顾问;(二)担任诉讼代理人:(三)担任刑事辩护人:(四)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五)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根椐我国《律师法》规定,我国律师的任务具体表现为: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明确的规定,即法律规定和保护的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权利,律师应当坚决维护,对于某些法律没有明确的权利,只要不是法律禁止和限制的,律师也要尽力维护。而且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维护的方式与途径也多种多样,既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第三人调解解决,也可以通过国家公共救济的方式解决。但必须注意的是,维护的首先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即使是实施了非法行为的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也应当予以维护;其次维护的合法权益必须是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如与当事人无关,则不是律师应尽的责任范围。
  (二)维护民权,制约国家权力与政府权力
  律师是其客户的代言人,代表民众的利益,因而是与公共权利相“对抗”的,尤其表现在刑事诉讼中。因为国家与政府权力的膨胀与滥用导致对其限制成了一个重大课题,国家权力滥用可能比个人的危害更大,这就是为什么在刑诉中控制国家权力,如刑诉中的排除合理怀疑以证明标准与无理由地拒绝陪审团人员的制度,证据排除规则等,这体现了对政府权力制约和对个人权力尊重的价值观念。当然这种制度也不是完美无缺的。
  (三)、维护法治统一
  但是,应该看到,法治也是有其缺陷的,明显的例子,就是法治社会建立在依照法律有良好的可预期性基础上,即使过去存在的规则统治将来的生活,这样可能产生法律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情形;而如果法律频频修改的话,又往往会减弱法律的权威性,因为权威恰恰是建立在不变的基础上。这些就出现了法律的稳定与社会的日新月异的变化间的矛盾,而正是这一矛盾表明了一个社会是法制社会。我思考了一下我国古代社会的“ 法治”,其最大问题是法治不统一,包括空间维度和时间为维度上的不统一,充满了个别主义,每个案有每个案的判决方式。因而法律的确定性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是不存在的,一个人的利益受保护程度与其个人身份实力有关,恶霸横行成了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正式的法律不足以平等地恒定地保护人民的权益。另一方面,法治的统一性取决于司法过程中的制约,使法官不能随心所欲的判决。这背后蕴藏着知识的制约,法官受到律师的制约。我国的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律师有义务促进和维护法治的统一。
  (四)增进“法律共同体”的团结,3、促进社会民主法制建设。.
  我们知道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采取各种方式促进法律共同体的团结,如统一的法律教育与训练背景,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层次繁多,甚至法官的任命不需要法学教育,我认为最大的根源是选任上的的混乱。另外,国外的三种法律职业都需要需过统一的考试,且有研修过程使大家都经历和体会三种职业,这样三种职业的团结强化了。美国和香港等地一般做法法官是做律师的顶峰,有利于法官拒贿,制约律师耍花招。有效的在知识上引导诉讼,且法官更理解这个制度和律师的行为,这也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团结。

《律师法》的新修改

  从2008年6月1号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职业性质作了重新定位,除首次明确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外,还特别强调“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专业领域分为:
  财税审计 | 金融保险 | 证券期货 | 土地房产 | 建设建筑 | 劳动人事 | 海关事务 | 外经外贸 | 产品质量 | 食品医药 | 交通运输 | 农业农村 | 法律律师
  计划物价 | 商贸服务 | 环境保护 | 工商行政 | 资源能源 | 国企国资 | 信息产业 | 知识产权 | 司法行政 | 教科文体 | 公安安全 | 民族民政
  外交外事 | 港澳台侨 | 调解仲裁 | 民法民诉 | 刑法刑诉 | 工业行业 | 行政诉讼 | 宪法制度 | 检察业务 | 机关事务 | 法制建设 | 其他行业
  等等!
  “崇德、明法、诚信、敬业”是北京律师所的服务理念。北京所及本所律师一切均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严守执业纪律,并以良好的律师形象、高度的敬业精神、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力求为客户提供优良的法律服务。
  现代律师的业务范围:1、民事商事(房地产、婚姻家庭、侵权、公司等)案件的诉讼代理;2、重大刑事案件、死刑案件的辩护;3、重大民商事案件的申诉、再审代理;4、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顾问工作;5、知识产权案件相关法律事务;6、公司并购、公司破产与清算;7、证券法律服务业务,8、移民、投资等涉外法律事务。

新兴的商务律师

  商务律师一词来自英语businesslawyer,是指专业从事企业及商务法律服务的律师。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一个分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事务变得日益纷繁复杂,社会的分工也越来越明细,原有的包罗万象的民事法律已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万金油式的律师更是难以胜任日益专业化的法律事务。越来越多独立的商事法律被制定了出来,与之相适应的专业从事商事法律事务的商务律师也应运而生。
  商法一般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劳动合同、保险法、金融与证券法、金融法、海商及对外贸易法等。商务律师群体中既有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也有为公司企业提供法律顾问的律师和为特定企业所雇佣的公司律师。与普通的民事律师不同的是,商务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合同、劳动关系以及与商业有关的法律事务。商务律师是继民事律师、刑事律师之后的又一个律师分支。
  商务律师的称谓在我国尚未为受众所广泛熟悉,甚至有人认为我国的律师群体不分民事律师或者商务律师。然而事实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国际化,更为专业商务律师在我国不仅存在,而且在政治经济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曾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工作多年的北京律师梁昆贤(肖恩律师)认为一个好的商务律师除了必须具备应对政治、经济及商务活动所需的丰富知识和准确的判断力外,还应具有国际眼光,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客户的利益。不少商务律师有过从政或者从商的经历,部分商务律师具有国际交往的经验,这使得他们对经济事务中的风险和机会具有敏锐的嗅觉。优秀的商务律师是企业及商务人士的好参谋,好助手,是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的中流砥柱。

律师在成长过程中会遇到四个主要问题

  调查显示,青年律师在成长过程中会遇到四个主要问题。
  第一,青年律师最迷茫就是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如何明确自己方向的问题。现在的年轻律师过早地被市场所细分为某个技工律师,大量新律师完全没有机会从事诉讼业务,而且很多人过早地专注于非诉业务的某个领域。青年律师对专业化发展方向无从选择。就业前需要就业指导,就业后需要职业辅导。
  第二,有的律师缺乏案源,业务接触面尚不广,业务结构比较单一。新的业务领域没有实践经验,缺乏认识,原有的领域没有实质性进步。对自己缺乏信心,难以迈出独立执业的步伐。办案过程中遭遇法律以外的障碍,取证调查困难。社交范围不广,缺乏人脉的支持。
  第三,市场竞争太激烈,有些律师主动以低价揽业务,造成市场秩序失调,致使业务收费出现两难境地。律师们之间相互团结不够,做大做强的决心和行动不够。
  第四,学习休息时间不够,生活状态窘迫,收入过低,与付出不成比例。从外地来的律师生活压力比本地律师更大,并面临着更多生存技能的考验。女律师还得面临家庭与事业的矛盾。
  全国律协于宁会长在讲话中指出,律师事业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青年律师代表律师事业的发展方向。青工委的委员们是青年律师的杰出代表,富有朝气,一定能够在工作中结合律师业的现状,做好青年律师的领头羊,完成重任。
  邓甲明秘书长向青工委明确提出了摸清家底,把握青年律师思想动态,加强青年律师工作建设的要求。马国华副秘书长指出,青工委的工作对象可以概括为“新律师”和“青年律师”,服务群体很广,希望青工委能发挥更大更多更好的作用。
  大多数委员同意将年龄在40岁以下的律师,特别是执业3至5年的青年律师作为青工委的工作对象,并建议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摸底调研,以便全面掌握青年律师的整体状况。
  青工委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为:掌握青年律师生存发展现状、优化青年律师成长成才环境、指导青年律师执业能力提升、凝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队伍、展示青年律师良好社会形象。
  讨论中,委员们针对律师业的现状,对青年律师工作献计献策,提出很多建设性意见。例如,尽快建立青工委的相关工作制度,形成培养、扶持青年律师的氛围;成立青年律师专项培训讲师团,加强青工委内外的沟通交流;引导青年律师正确的财富观、职业道德观;倡导勤奋敬业的工作态度;进行专业培训、技能培训;帮助青年律师维权;尽快在地方律协中建立青工委的工作机构。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06]61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 法 部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 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 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 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 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费〔2000〕392号)同时废止。

考律师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